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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重慶市農墾局原副局長、重慶市長江農工商(控股)集團公司原副總裁金鹹慶(副廳級),因涉嫌受賄8萬,10年後被告發,市一中院審理後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市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4年7月,市一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認定被告受賄2萬元的犯罪事實,鑑於已過1979年刑法規定的十年追訴時效,裁定終止審理。紀檢和監察機關後來根據該刑事裁定,對金作出開除黨籍、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金不服向一中院提出申訴,被駁回。今年6月,高院作出決定,指令市一中院對該案進行再審。昨日,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涉嫌受賄十年後副廳被告發
據瞭解,重慶市長江農工商(控股)集團公司前身是1979年由市農墾局組建的重慶市長江農工商聯合總公司。1985年,時年34歲的金鹹慶擔任重慶市長江農工商聯合總公司副總,6年後他被委派到深圳渝南漁工商聯合公司(以下稱渝南公司)兼任總經理。當時,渝南公司對下屬部門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即只要完成目標任務,超額利潤部分將按比例獎勵。公訴機關指控稱,1992年初,渝南公司財務部根據公司所屬部門上年的利潤等指標,測算出各部門當年的目標數據。公司下屬的金川大酒樓當年利潤目標計劃是180萬元,爲了能獲取更多的個人獎勵,該酒樓總經理周某某專門找到金鹹慶,提出能不能把酒樓的目標利潤降低一點,並承諾如果賺了一定會感謝。幾天後,金鹹慶通知財務部,將金川大酒樓當年利潤計劃降到了150萬元。當年,金川大酒樓實現利潤270萬元,超額完成120萬,周某提取獎勵款50餘萬元。1993年1月,拿到年終利潤獎的周某送給了金8萬元感謝費。然而,10年之後,一封舉報信揭露了金曾經受賄的事實。2003年8月,金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市一中院審理後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幾經周折高院責令案子再審
金鹹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高院受理後作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一審法院重審。2004年7月,市一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認定金川大酒樓總經理周某某爲感謝金鹹慶,在1993年1月向金行賄人民幣2萬元的犯罪事實。該院同時認爲,金鹹慶身爲國有公司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下屬賄賂,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已過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十年追訴時效,裁定終止審理。紀檢和監察機關根據該刑事裁定,對金鹹慶作出了開除黨籍、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2005年3月,金向市一中院提起申訴,被駁回。同年底,金又向市高院申訴。今年6月,市高院審判委員會認爲,金鹹慶申訴符合再審條件,遂指令重慶市一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昨日下午,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辯論焦點到底有沒有受賄2萬?
昨日控辯雙方的焦點是金當年到底有沒有受賄2萬?控方稱,金當年收受2萬元提成獎的事實是明確的,不但有證言證詞加以佐證,而且金本人也承認此事。
原審被告金的代理律師則認爲,市一中院在2004年作出的關於金的刑事裁定書中,認定其收受周某某賄賂2萬元的證據不足。此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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