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7萬元、美金600元,侵吞公款6萬餘元,南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副局長王明文近日被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5月至今年春節前,王明文先後9次收受下屬3個企業、單位負責人送給的人民幣17萬元、美金600元。2004年10月,王明文又夥同南昌市勞動局某處任某、下屬企業某服務中心主任周某,利用服務中心裝修節餘款3萬餘元和從再就業辦轉款後套取的3.5萬元現金,購買了每臺價值2.2萬元的等離子彩電2臺,王明文和任某各得1臺。
法院認爲,王明文的行爲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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