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南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副局長王明文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並處沒收王明文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17萬元、美元600元、日立牌等離子彩電一臺,上交國庫。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明文於2003年5月至今年春節前,先後分9次收受其分管的下屬3個企業、單位負責人爲感謝王對其工作的支持或在貸款、承接裝修工程方面的幫助而送給的人民幣17萬元、美金600元。
2004年10月,王明文和南昌市勞動局就業處任某,勞動局下屬企業南昌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支部書記、中心主任周某共同商議,決定用服務中心裝修節餘款3萬餘元每人購置一臺等離子彩色電視機,貨款不足部分由周某以服務中心申請宣傳經費的名義從南昌市再就業辦公室轉出。同月27日,經任某、王明文簽字同意,周某通過一家廣告公司和一家印刷公司,分兩次從再就業辦轉款而後套取現金共計人民幣3.5萬元,連同從服務中心提取的3萬餘元購買了兩臺日立牌等離子彩電(每臺價值人民幣22000元),並於當晚由供應商分送至王明文和任家。案發後,王明文家屬將該電視機上繳。
東湖區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明文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7萬元、美金600元,同時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6萬餘元,其行爲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鑑於其在接到紀檢機關的電話後、偵查機關未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視爲自首,且案發後退繳了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遂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一審判決宣判後,王明文未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