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海南省昌江縣財政局局長王書豪涉嫌玩忽職守、受賄一案。這是去年儋州市人民法院審結涉及昌江縣經濟適用房系列案中的第三宗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10月,昌江縣經濟適用房開發中心向昌江縣政府提出申請中央處置積壓房地產專項補助資金報告,縣政府同意把文明小區和吉寧小區轉化爲積壓房地產項目進行申報。
時任昌江縣財政局局長的王書豪,在審覈經濟適用房開發中心申報的中央申報專項補助資金材料時,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發現該中心的申報項目明顯不具備規定條件的情況下,仍然擅自籤批同意將申報材料上報省財政廳,套取中央專項補助資金1041萬元。
專項資金到位後,他不認真對銀行的預留印籤卡進行審查,即同意將841萬元從昌江縣國庫股撥入昌江縣經濟適用房開發中心的共管帳戶,造成財政局對該筆專項資金失去監督。
2002年7月29日,王書豪發現,昌江縣經濟適用房開發中心法定代表人陳某違規將346萬元從共管帳戶轉入海南宏盛永業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帳戶。在與銀行交涉未能阻止該筆款項轉入宏盛公司的情況下,他也未及時將情況如實向縣委、縣政府領導報告,同時隱瞞了該款在銀行停留三天的情節,從而錯過該筆款止付的時機,造成國家財產損失346萬元。
公訴機關查明,王書豪還收受陳某所送的人民幣10萬元。公訴機關認爲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儋州市人民法院初步定於12月7日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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