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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原局長蔣禮平,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22萬餘元。聞聽行賄人被查,爲逃避法律制裁,案發前他將近12萬元贓款退還行賄人或上交單位。經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尚未退還或上交的10.26萬元贓款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蔣禮平2001年9月任梁平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局長,並主管梁平縣廣播電視臺、重慶市廣播電視網絡公司梁平分公司的全面工作。2003年8月,經蔣禮平同意,重慶某公司承接了該局的廣播電視寬帶綜合信息網絡規劃設計業務,同年底又承接了該局綜合大樓的機房搬遷等業務。2003年中秋節前,該公司經理陳兵(化名)爲表感謝送給蔣禮平現金1萬元。2004年3月,陳兵爲順利劃撥工程款,又送給蔣現金3萬元。經查,自2000年至2005年初,蔣禮平在本單位發包工程等業務中,共14次收取他人賄賂款22.24萬元。
2004年11月,蔣禮平得知陳兵被重慶市紀委“雙規”後,將收受陳兵的4萬元上交單位8000元,退回該公司3.2萬元。同時,將另外所收賄賂款7.98萬元退還行賄人或上交單位。
在庭審時,蔣禮平稱退還行賄人贓款是拒賄行爲,不應認定爲受賄數額。法院認爲,他是在得知行賄人已向紀委交代給其行賄的部分事實後,纔將部分贓款退還給行賄人的,其行爲系犯罪既遂後的退贓行爲,辯解意見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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