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具備“拒不供認犯罪事實而在案證據確實充分”等七類情形的貪污、賄賂案件不宜適用緩刑。這是記者今天從北京市刑事審判工作會上了解到的。
這七類案件是:拒不供認犯罪事實而在案證據確實充分;主觀上沒有悔罪表現或者避重就輕,口頭上表示悔罪,但卻不如實交代罪行;索賄造成他人生活嚴重困難或向生活嚴重困難的人索賄以及貪污國家扶貧、救濟款物;沒有退贓和悔改表現,揮霍贓款後無能力退賠以及因其行爲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的損失難以彌補,社會危害大;曾因貪污、受賄行爲受過行政處分或刑罰處罰;贓款贓物用於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時要求,必須積極運用刑事調解制度,探索推行和解制度,加大對輕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力度,努力實現輕罪刑事案件的一審終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中,調解要貫穿整個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儘量使附帶民事部分經調解達成協議。同時進一步明確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原則,被告人不具備充分賠償能力的,其親屬或所在單位給予的補償可視爲被告人對被害人的賠償,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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