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8日發佈《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覈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明確廢止過去依法發佈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覈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
此舉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制度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死刑覈准權將自2007年1月1日起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決定》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已經覈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決定》同時明確,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的規定發佈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覈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廢止。
據介紹,死刑複覈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爲確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和慎重,在經過兩審程序審理的基礎上,針對死刑案件規定的一種特殊救濟程序。今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對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決定,將死刑覈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這是20多年來我國對死刑適用程序所做的最重大的調整。
據介紹,爲了適應死刑案件覈准權收回後的現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2名專司刑事審判工作的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並於2005年下半年,在原有的兩個刑事審判庭的基礎上,增設3個刑事審判庭,調整了刑事審判庭的職能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中國將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這位發言人說,“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是黨和國家一貫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貫徹這一刑事政策,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堅持“少殺、慎殺”,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總結審判經驗,進一步明確死刑案件較多的幾類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
死緩制度被認爲是中國的一項創舉,既能依法嚴厲懲罰犯罪又能有效減少死刑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充分運用這一制度: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
“要更加註重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這位發言人說,“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強調,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爲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當慎用死刑。
針對統一行使死刑案件覈准權後可能出現的死刑案件進京上訪增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特別是高、中級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切實負起責任,把死刑案件信訪接待工作做好,切實維護司法權威,確保社會穩定。
“目前,‘殺人償命’等傳統觀念在社會上還有很大的影響,這對堅持‘少殺、慎殺’帶來一定的壓力。”這位發言人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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