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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統一行使死刑案件覈准權工作將如期正式展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昨天宣告,“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是黨和國家一貫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貫徹這一刑事政策,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堅持“少殺、慎殺”,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原則一:婚姻家庭等案慎用死刑
最高法表示要充分運用死緩制度。凡是符合法定條件,不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就應當適用死緩刑罰,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
最高法指出,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爲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肖揚表示:“目前,‘殺人償命’等傳統觀念在社會上還有很大的影響,這對堅持‘少殺、慎殺’帶來一定的壓力。”
原則二:打擊惡性犯罪決不手軟
肖揚昨天指出,當前,我國正處在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對敵鬥爭複雜的時期,繼續依法開展“嚴打”鬥爭,有效運用包括死刑在內的刑罰手段,對於依法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最高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繼續堅持“嚴打”方針,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以及爆炸、殺人、搶劫、強姦、綁架、放火、毒品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羣衆安全感的犯罪。
“對於那些罪行極其嚴重,罪證確實充分,依法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決不手軟。”肖揚強調。
避免冤錯案件三舉措:覈准死刑要提訊被告人
最高法昨天介紹說,複覈死刑案件,將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採取書面審查和訊問被告人相結合的方式辦理。覈准被告人死刑,原則上要提訊被告人,當面聽取被告人的意見。被告人還可以通過信函的方式,向合議庭提出自己的辯解意見。
【專家點評】人大法學院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說,不但要給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機會,還應該賦予辯護人會見權、閱卷權,從而更好地保障被告人權利。
非法獲得證據須被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辦理死刑案件,對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堅決予以排除,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專家點評】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說,偵查人員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公訴方向法院提交的非法證據往往無法得到有效的檢驗和排除。“這正是產生諸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錯案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審未開庭案件將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凡是二審法院應當開庭而沒有開庭報請覈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將發回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專家點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表示,目前一、二審案件證人出庭的不多,只是由公訴人當庭宣讀證人證言。死刑二審案件要求開庭審理,這都會帶動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的開庭審理,促進證人出庭。
關注北京:大案要案在京審理
昨天,就最高法收回死刑覈准權,北京高院副院長王明達在本市刑事審判工作會上指出,根據最高法的要求,今後還會有相當數量的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可能指定北京法院管轄。
七類貪污案不宜判緩刑
王明達指出,爲防止不適當擴大使用非監禁刑,對於以下七種貪污、受賄案件,一般不宜判處緩刑。
1.拒不供認犯罪事實而在案證據確實充分;
2.主觀上沒有悔罪表現或者避重就輕,口頭上表示悔罪,但卻不如實交代罪行;
3.索賄造成他人生活嚴重困難或向生活嚴重困難的人索賄以及貪污國家扶貧、救濟款物;
4.沒有退贓和悔改表現,揮霍贓款後無能力退賠以及因其行爲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的損失難以彌補,社會危害大;
5.曾因貪污、受賄行爲受過行政處分或刑罰處罰;
6.贓款贓物用於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
7.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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