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曾在當地引起轟動並驚動到公安部的廣西羅城“10.10”特大盜槍案一審落槌。
經審理查明,2005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閉應龍、溫成傑、樑崇瓊駕駛一輛車牌號爲粵WU0082的昌河牌面包車從靈山縣竄到羅城縣城伺機作案行竊,先後到財政局、國稅局等單位踩點後,決定對羅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辦公室行竊。
10月10日凌晨,三被告人用在林業局院內得的長木梯攀爬進入交警大隊辦公樓二樓,先用撬棍、鐵線等工具撬副大隊長和車管中隊的兩間辦公室,拆卸了辦公室內的5臺聯想電腦液晶顯示器、2臺聯想電腦主機、4臺聯想電腦的CPU及內存條,並剪下辦公室的窗簾布將上述物品包紮好。
溫成傑、閉應龍進入車管中隊的檔案室,用撬棍撬開保險櫃的兩個鎖後,又用電鑽鑽壞保險櫃密碼鎖打開保險櫃,發現櫃內存放有微型衝鋒槍、手槍等槍支。三人密謀後,即將保險櫃內的兩支“六四”式手槍及100餘發“六四”式手槍子彈盜走,已裝袋好的二支微型衝鋒槍和其他拆卸的電腦液晶顯示器、配件等物品則遺棄現場。後,三被告人攜帶槍支彈藥逃離現場駕車逃走。
另查明,2003年11月15日23時許,溫成傑、閉應龍等四人駕車竄到大化縣城,伺機盜竊該縣菸草專賣局的香菸。次日凌晨4時許,四人採用撬門破鎖方式進入該局倉庫,盜出玉溪、芙蓉王等名牌香菸共22件,價值共計106961元。在將香菸吊下樓裝進麪包車的過程中,四人被羣衆發現報警。民警迅速出警圍捕,溫成傑、閉應龍即棄車子、贓物逃走。
2005年10月30日10時許,被告人閉應龍在靈山縣豐塘鎮因車子堵塞問題與被害人禤中華髮生爭吵,後引起互毆,閉應龍即扯了一塊木板對禤中華身上猛打,致禤中華受輕傷。
羅城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閉應龍、溫成傑、樑崇瓊明知是國家機關、軍警人員的槍支、彈藥而祕密竊取,其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祕密竊取槍支彈藥的行爲,三被告人的行爲符合盜竊槍支、彈藥罪的特徵,均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
被告人閉應龍、溫成傑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閉應龍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吵後互毆,將他人打致輕傷,其主觀上有損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客觀上已實施了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該行爲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特徵,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盜竊槍支彈藥犯罪中,被告人閉應龍、溫成傑、樑崇瓊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被告人閉應龍、溫成傑、樑崇瓊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遂作出如上判決。
最後,廣西壯族自治區羅城縣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閉應龍犯盜竊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溫成傑犯盜竊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樑崇瓊犯盜竊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