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兩個規範性文件已頒佈施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實“規範執行行爲,促進執行公正”專項整改的重要舉措,也是執行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的具體措施。
《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中要求,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啓動程序,執行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根據以及執行減、緩、免交執行費的基本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通過公開聽證進行審查。在選定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時,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公開的方式,依法公開進行拍賣、變賣。爲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明確規定了申請執行人有權瞭解案件執行進展情況。
爲徹底解決部分案件久執不決問題,《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要求,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同時,對查證、覈實和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調查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需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兩個《規定》的頒佈施行,對於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爲和辦案程序,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確保執行人員及時、高效、公正、廉潔辦理執行案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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