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出《關於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爲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
通知指出,使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僅存在食品安全衛生隱患,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擾亂了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秩序,影響了食品產業健康發展。
根據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回收食品範圍作了以下界定:
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在保質期內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已經超過保質期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種原因停止銷售,由批發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被行政執法單位扣留、罰沒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通知》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回收食品登記、銷燬制度:記錄應當包括回收食品的產品名稱、產品規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退貨日期、退貨數量、銷燬地點、銷燬方式、銷燬數量、銷燬時間、負責人員等內容;銷燬食品時應當有2人以上在場並簽字。
國家質檢總局要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大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處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力度,監督企業回收食品的登記和銷燬情況。發現企業使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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