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將投資的目光轉向了字畫及其藝術品投資,字畫藝術品因其自身的不可再生性使其具備了很高的欣賞價值和收藏價值,書畫收藏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人們品位的象徵。近日,兩場因拍賣假畫引發的訴訟引起人們的關注和討論,由於兩場訴訟均是因拍賣假畫引發,所以關於拍賣行是否該對其拍賣出的假畫負責成了人們爭論的焦點。
市民宗先生在某拍賣行組織的書畫精品拍賣會上花費13萬餘元拍得19幅書畫作品,支付相應的佣金10370元,這些書畫作品包括了賈廣建的“百鳥圖”、“荷塘雙鴨”,杜滋齡的“春雪融融”,何家英的“人物畫”以及孫其峯、霍春陽等名家的作品。之後,經朋友指點,宗先生髮現其中存有疑點,後經其多方聯繫上述畫家或其親屬,後者指認其中16幅畫作爲贗品,總價值10萬餘元。宗先生以受拍賣行宣傳誤導爲由,將某拍賣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全部畫款以及佣金共11萬餘元。被告代理人則聲稱,其是嚴格按照《拍賣法》的規定規範運作,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爲,原告宗先生購買上述畫作完全是個人行爲,一切責任與拍賣行無關。被告同時聲稱,上述畫作是否爲贗品尚不確定,即使有畫家本人或者其親屬證明,也不排除是真品的可能性。法院審理後,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已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無獨有偶,本市畫家安明陽、車永仁和張永典稱北京某拍賣行以88萬元的高價拍賣《偉大的戰略決策》是其作品,但三位畫家稱該拍品是贗品,委託人和拍賣行侵犯了三人的著作權,並於2006年7月將兩被告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三位畫家認爲,拍賣公司在明知委託作品是僞作的情況下,仍進行拍賣,委託人與拍賣公司拍賣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是對三人著作權的嚴重侵犯,故請求法院判令委託人和拍賣行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支付著作權侵權賠償金88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兩被告支付調查取證費30547元並承擔訴訟費。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我國《拍賣法》有關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已經聲明不能保證標的物真僞或者品質的將不承擔瑕疵責任。根據《拍賣法》其他法律規定,法律不要求拍賣人保證拍賣標的物必須爲真品,這也符合藝術品拍賣的實際情況。故某拍賣行拍賣標的物是否是假畫與對三原告承擔侵犯著作權的責任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繫。據此,法院認定,某拍賣行已盡到法律規定告知義務,委託人也說明了作品來源,沒有證據表明委託人明知或應知此畫系僞作而委託進行拍賣的情況,故其也不應對原告所稱侵犯著作權事由承擔責任。
上述兩起訴訟,法院均將原告針對拍賣行訴訟請求依法駁回,那麼拍賣行到底應不應該對其組織的拍賣會上出現的假畫承擔法律責任呢?拍賣過程中拍得假畫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呢?
法律規定瑕疵不保 事先聲明可以免責
拍賣師劉琨認爲,字畫等藝術品拍賣不同於一般物品拍賣,字畫因其不可再生性,讓其具有很高的收藏、欣賞和投資價值,而作品的真僞是決定其價值的第一要素。由於藝術品的特殊性,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科學的標準鑑定字畫的真假,只能依靠專家、畫家本人及其家屬主觀的摸、聞、看等來識別。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拍賣行必須拍賣真品。因爲,在特定情況下,贗品並不一定是低價的代名詞。劉琨舉例說,比如張大千先生早期學習期間臨摹仿造的《清明上河圖》,雖是贗品,但其價值同樣不菲。這位拍賣師認爲,只要拍賣行在拍賣前,依照《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履行了告知義務,拍品圖錄以及會上進行了聲明,根據拍賣業內“瑕疵不擔保”原則,拍賣行將不對假畫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拍賣行事先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聲明”,買受人拍得假畫,拍賣行則應承擔相應責任。對此,盧嘉亮律師則認爲,拍賣是一種商業行爲,買受人也是消費者,因此拍賣行爲應該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約束。該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狀況與標明的相符。”根據該款規定,拍賣人作爲字畫的經營者,其對拍品的說明,如拍賣圖錄中對拍品的作者身份的說明,應保證與拍品的實際作者身份相符,否則將承擔消費欺詐引發的法律責任。
南開大學何紅鋒博士指出,即使拍品爲贗品,也不能說拍賣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拍賣行是否對拍賣的假畫負責關鍵是看其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根據《拍賣法》61條,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物的真僞或品質的,即使其拍賣了假畫,也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爲它已在事先聲明“不能確保標的物的真僞”。因此,也就不用對假畫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拍賣行沒做聲明,拍賣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規操作惡意串通 取證工作面臨難題
由於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間,所以書畫市場造假售假現象一度非常猖獗。個別拍賣行置《拍賣法》於不顧,違規操作或者與委託人惡意串通,以假充真,牟取暴利,那麼拍賣行將爲此承當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據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介紹,拍賣假畫一般分以下三種狀況。
拍賣行不知或者難以知道標的物爲假畫的。對此,劉琨認爲,一般拍品徵集過程中,委託人有義務和責任向拍賣行講明拍品的來源和出處,拍賣行也將組織相關專家進行鑑定。但是如果拍賣人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可能出現拍賣假畫而過於輕信自己的鑑定真假能力致使侵權發生的,拍賣行將承擔相應責任。
個別拍賣行或者拍賣人明知拍品爲假畫,或有意與委託人串通,故意以假充真,拍賣假畫的,來達到共同非法牟利的目的。王喆副祕書長認爲,如果拍賣人知假賣假,一經查實,拍賣企業首先要負責賠償買受人的經濟損失,其次,該企業經營資格還有可能將遭受暫停或者取消,此外,拍賣人的這種行爲情節嚴重時還可能觸犯《刑法》。王老告訴記者,作爲拍賣企業或者拍賣師一般不會爲一筆佣金,砸掉自己誠信的招牌,這明顯是得不償失的。
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曾黨志在2006年9月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拍賣人知假賣假不僅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217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何紅鋒博士指出,儘管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買家主張委託人與拍賣行惡意串通,就必須拿出相關證據。由於拍賣行、拍賣人有爲委託人保密的義務,所以買家舉證將面臨極大的困難。可是,一旦面臨檢察機關的公訴,拍賣企業如果還以替委託人保密拒絕作證,拍賣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介紹,個別拍賣師或者拍賣行將自己的製作或者買來的假畫,公然拍賣,牟取巨大差額利潤。
針對這種現象,盧嘉亮律師認爲,無論其拍賣的作品是真還是假,這種拍賣都已經違反了《拍賣法》的規定。《拍賣法》明確規定,因爲拍賣人和拍賣企業只是一箇中介作用,他是接受委託人委託,拍賣標的物,其不享有拍品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如果其拍賣的作品是真作,他將因違反《拍賣法》而遭受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如果其拍賣的作品系假畫,那麼其在受到行政處罰的基礎上還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買受人的損失,情況嚴重時還會觸犯《刑法》,《刑法》第217條對製假售假有明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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