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二中院依法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邵青松、竇傳來進行公開宣判,並依照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將二罪犯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邵青松(四川省人),在本市打工期間與被告人竇傳來相識,2005年11月下旬的一天夜裏,邵、竇二人夥同竇傳友、張玉明(另案處理)在本市漢沽區盜竊已停用的變壓器一臺(價值人民幣2800元),變賣分贓後,贓款均被揮霍。2005年12月12日夜間,邵青松又夥同張延林(另案處理)在本市漢沽區盜竊48根鋼方坯(價值人民幣3182元)時,被值班人員發現,邵青松棄贓逃跑,張延林被當場抓獲後送公安機關。2005年12月14日,邵青松、竇傳來得知與其共同盜竊作案的同夥被公安機關抓獲,即生外逃之念。同日上午,二被告人爲外逃籌資而租乘一輛夏利轎車赴本市塘沽區等處,但未能借到錢,遂產生殺害司機,搶劫出租車的歹念。爲此,二被告在途中準備了菜刀及閉路電視線。當日19時許,車行至寧河縣一僻靜處時,坐在司機後面的邵青松藉故讓司機停車後,用閉路電視線猛勒司機頸部,坐在司機旁邊的竇傳來用拳頭猛擊司機面部,二人合力將出租車司機殺害,劫得司機隨身攜帶的500餘元人民幣、小靈通手機一部及夏利轎車一輛後,將司機的屍體拖到附近運河的冰面上,輪番用菜刀砸開冰面,將屍體拋於冰窟裏,並駕車連夜外逃。第二天,當車行至山西省境內時,邵青松因疲勞駕駛導致交通事故,二被告人被當地警方扣留,後被押解回津。法院另外查明,竇傳來1998年8月曾因犯強姦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10月被刑滿釋放。
該案經二中院和市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依法審理,認定被告人邵青松、竇傳來圖財害命,搶劫數額巨大,均已構成搶劫罪;二被告人還共同或夥同他人,採用祕密手段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均已構成盜竊罪。特別是竇傳來是累犯,更應嚴懲。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分別判處被告人邵青松和竇傳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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