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與人民銀行等相關職能機構各司其職,通力協作,不斷加大打擊洗錢犯罪力度,爲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持續、健康、和諧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同時,在建立跨部門反洗錢工作機制、完善反洗錢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6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進一步推動了我國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2006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成功破獲陳某等人地下錢莊案,抓獲陳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扣押、凍結贓款摺合人民幣1600餘萬元,凍結銀行賬戶214個。經查,自2004年以來,分別以陳某等人爲首的3個團伙在北京雅寶路等地區長期從事非法買賣外匯活動,並相互進行交易,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外匯黑市網絡,其經營資金額達21億元人民幣。
近年來,隨着全國各地一些洗錢犯罪大案的破獲,我國不斷加大打擊洗錢犯罪的力度,爲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社會穩定、持續、健康與和諧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我國反洗錢工作成效顯著
近年來,公安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工作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了積極作用。
洗錢是經濟領域的重大犯罪行爲,它不僅擾亂了國家的金融和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妨礙了正常的司法活動。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資本流動國際化及信息網絡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國際社會中的洗錢活動日益猖獗,並同販毒、走私、貪污賄賂等犯罪活動密切交織,對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爲了有效打擊洗錢犯罪,我國建立了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23個部門參加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公安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聯席會議總體框架下不斷加強兩部門的反洗錢合作,針對我國部分地區出現的一些從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地下錢莊開展打擊行動,並取得了顯著成效,破獲了一批洗錢犯罪案件,對參與洗錢犯罪的不法分子造成了極大的震懾。
據統計,2006年以來,在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的部署指揮下,廣東、上海、內蒙古、北京、遼寧、黑龍江等地破獲重大地下錢莊案件7起,抓獲犯罪嫌疑人44名,繳獲凍結資金摺合人民幣5800多萬元,涉及非法經營資金達140多億元人民幣。
同時,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還十分重視加強在反洗錢國際合作方面的協調與配合,積極與國外境外警方在警務合作、情報交流、追贓緝捕、對策研究等多個層面開展全方位的合作,不斷加大對潛逃境外的洗錢犯罪分子的追捕力,探索與國外警方執法合作的新渠道,提高我國在反洗錢領域的國際地位。據統計,2002年以來,公安機關共協助國外境外警方調查涉嫌洗錢的犯罪案件達400多起。
公安機關提醒公民加強反洗錢意識
洗錢是指不法分子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通過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行爲。依據我國刑法第191條的規定,洗錢犯罪是指行爲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協助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等犯罪行爲。
據介紹,洗錢犯罪對老百姓個人的利益造成的損害是間接的,它主要對社會帶來4種直接危害:第一,危害經濟體系的穩定,造成經濟扭曲和經濟秩序的混亂;第二,洗錢爲其他嚴重犯罪活動“輸血”,日益成爲販毒、恐怖活動、走私、貪污、詐騙、涉稅等犯罪活動的伴生物;第三,洗錢犯罪給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帶來巨大風險,損害金融體系的信譽;第四,洗錢會導致資金外流,影響國家的外匯儲備和稅收,甚至會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
當前,洗錢犯罪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手法特徵,公安機關呼籲公民應該認清洗錢犯罪活動的手段、對社會的危害,並加以防範。
一是利用合法金融體系洗錢。不法分子通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清洗贓款。特別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證在銀行開設多個賬戶,用以轉移和隱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二是利用地下錢莊進行洗錢。一些犯罪嫌疑人通過地下錢莊將贓款轉移出境。地下錢莊是我國部分沿海和邊境地區出現的非法金融組織,它從事買賣外匯、跨境轉款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滋生和助長販毒、走私等嚴重犯罪,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我國政府嚴厲打擊和取締地下錢莊的態度一直十分明確。
三是利用互聯網進行洗錢。不法分子利用網上銀行轉移贓款,有的還通過網上賭博進行洗錢。
四是通過現金走私進行洗錢。如,不法分子隨身攜帶或將大量現金藏匿於交通工具中出入境。
五是通過投資進行洗錢。不法分子通過投資興建賓館、開設公司等方式進行洗錢,有的甚至在境外開設公司,爲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
六是利用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犯罪嫌疑人通過虛報進出口價格或僞造有關貿易單據的方式跨境轉移贓款。
此外,公民一定要通過合法的金融機構進行金融交易,不要輕易地將一些證件轉借給他人,否則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來開立銀行賬戶進行洗錢。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金融機構也要履行反洗錢義務,並要建立反洗錢的基本制度,包括建立客戶真實身份的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制度以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報告制度。
樹立反洗錢領域負責任的大國形象
爲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經濟秩序,2002年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公安部牽頭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6個部門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2003年5月,牽頭部門調整爲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擴大到23個。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其中,公安部的職責主要是:組織、協調、指揮地方公安機關做好洗錢犯罪的防範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的調查、破案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是:承辦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的具體工作;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金融業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協助司法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涉嫌洗錢犯罪案件等。
另外,近年來,我國的反洗錢國際合作取得明顯進展,在加入有關反洗錢國際組織和開展雙邊、多邊國際合作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爲國際反洗錢工作做出了積極貢獻。2004年10月,中國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白俄羅斯共同作爲創始成員國成立了“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小組”(EAG)。2002年以來,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在其他部門的支持下,爲我國加入“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簡稱FATF)做了大量工作。2005年1月,我國正式成爲了該組織的觀察員。日前,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下,包括公安部在內的相關部門已順利完成了FATF的現場評估工作。同時,我國積極簽署、批准、執行聯合國在反洗錢領域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在反洗錢領域樹立了負責任的大國形象。
公安部負責人表示,公安部將與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修改完善可疑交易線索覈查工作的合作規定,確實發揮派駐聯絡員在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方面的作用;不斷提高各級公安機關反洗錢調查工作水平,採取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強對可疑資金交易線索的核查工作,力爭在實戰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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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建立比較完善的反洗錢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的反洗錢法律體系已逐步完善,有關部門的規章和法規在反洗錢法律制度正式確立之後,成爲了反洗錢制度的重要內容,在金融管理和反洗錢領域同時發揮着作用。
據了據,在刑事立法上,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了《關於禁毒的決定》,明確規定“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將有關清洗毒品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爲規定爲犯罪;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191條正式規定了洗錢罪,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規定爲洗錢罪的“上游”犯罪;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又將恐怖活動犯罪增列爲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中,又將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增列爲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中還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進行了修改,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些法律規定,基本上符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40條建議》中對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規定,也符合中國加入的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的規定。
在行政法規上,2006年10月,我國正式發佈了《反洗錢法》,對我國的反洗錢工作機制、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等進行了明確了規定。我國還通過立法逐步建立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2003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資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簡稱“一個規定,兩個辦法”),首次確立了反洗錢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銀行業爲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制度。2006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又發佈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取代了原有的“一個規定,兩個辦法”,將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範圍擴展到證券和保險領域。
此外,國務院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規和規章等制度也在發揮反洗錢的作用。例如,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2003年修訂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了銀行賬戶開立及使用的基本規則;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繼發佈了《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和《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明確要求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必須對客戶身份進行覈實,登記有關證件材料,對賬戶資金的交易進行有效管理並保存交易記錄;2000年4月,國務院發佈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明確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必須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否定了匿名賬戶和假名賬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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