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總局原局長解振華在2005年11月底,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辭職。2007年1月5日,在國家發改委網站英文網頁的最新領導名單中,解振華的名字已然在列,引起了國內媒體關注,稱之爲重返政壇。
官員也是人,每一個人都可能犯下錯誤,甚至是很嚴重的錯誤。但這並不是說,犯了錯誤就要一棍子打死,再也不能獲得繼續工作和生活的機會,再也不能得到諒解。一個人的錯誤甚至罪行進入公衆領域,他應依法、依職務規範受到處罰,但是以後他當然應該有重新站起來的可能。
問題在於,在一個民主社會,民選官員是公衆推舉出來爲大家服務的人。如何推舉,法律事先有所規定,例如憲法就是這樣的約定。什麼職位的官員爲民衆的選票推選,什麼職位的官員由上級領導機構任命,然後得到民選立法機構的認可,都有一定的既定程序。只要符合程序,就沒有什麼可爭議的。
所以,民主社會官員的“官運”是民意在主導。有些官員並沒有什麼錯誤,只是民衆覺得他“不合適”了,不需要任何理由,只是不再給他投票,他的“官運”就到頭了。對於有了過錯的行政官員,引咎辭職之後,也可能重新獲得上級的任命,這樣的提名一般都有議會聽證會審覈。議員們是民衆的代表,也就是在代表民衆審覈和判定。在提名之後,假如民衆不願意,可以通過自己的議員表達。這在邏輯上反映了政府的合法性來源,反映了官員只是民衆公僕的道理。
當然,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官員的個人政治抱負,甚至服務民衆的理想都會受到影響。例如,以前克林頓的副總統戈爾,在克林頓八年任滿之後,躊躇滿志,準備競選“升級”成總統。美國的總統是一個“幹事”的實權崗位,副總統卻只是個閒差,年富力強的戈爾“閒”了八年,當然想自己試試當家。在2000年著名的那次競選中,幾乎和當時的競選對手小布什勢均力敵,票數接近到了這樣的地步,引出的爭議必須由最高法院判定。記得最後戈爾宣佈敗選,顯得有些“悲壯”,支持他的民衆都祝福他“下次再來”。在當時的情況下,看上去戈爾“下次再來”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情。可是,四年以後,幾乎沒有人認爲他還有希望。
七年後的今天,戈爾早早宣佈,他將不會考慮在2008年參選,因爲他自己估計沒有獲勝的希望。戈爾雖然曾經“貴”爲副總統,任滿之後,他只能根據新的民意來調整自己的人生規劃,而做不到無視民意來堅持自己的政治抱負。對於個人來說,這可能是一個大的損失,民衆也可能判斷失誤,因此失去了一個好的公僕來爲他們服務,也就是說,民主制度並非一個完美的制度,只是一個較好的制度。這樣的制度設置,保障了一個原則,就是政府是民衆推舉的管理機構,官員是民衆推舉的公僕。反之,假如官員的去留完全由官員自身的意願決定,或者由一個官員階層來決定,潛在的風險是一望而知的。
在民主國家,官員的上下也引起民衆關注,但是很少有民衆熱衷於官員任命“小道消息”的流傳。因爲一切最終必須是透明的,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官員任命的大事,不可能先在私下傳傳,最後就傳成真的,而不管民衆是不是同意。差別就在這裏:民衆有沒有表達意見和改變結論的餘地。在過去,中國官員沒有年齡限制,上了就不下,沒有人可以質疑。相對過去的狀況,現在已經是一個進步,官員的上下有了一定的限制,媒體也有一定的提出疑問的空間。可是,我們或許還需要認識到,現在的狀態還只是一個過渡,這樣的體制仍有繼續向民主邁進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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