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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7年起,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都應到登記註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昨天,從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日前勞動部發出通知,要求從今年起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招用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信息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招用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職工姓名、時間等。
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後,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註銷後,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註銷手續。
用人單位登記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在實際經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建立職工查詢舉報渠道
按照通知要求,勞動部門將加強對勞動用工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採取提前通告、跟蹤催辦和監督檢查等辦法,督促用人單位及時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建立職工查詢舉報渠道,方便職工及時查詢用人單位是否進行了勞動用工備案、備案的內容是否真實。對不履行備案義務、備案內容不真實、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要增強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主動性,對不按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備案、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新聞提示:勞動備案與職工有嘛關係
據市勞動保障部門的不完全統計,目前本市勞動仲裁部門受理的投訴案件有八成是關於工資與保險問題的投訴。一旦建立了勞動用工備案制度,那麼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是否按規定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就都在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管之中,那樣就可以更好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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