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發出關於印發《公務員考覈規定(試行)》的通知。通知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公務員考覈規定(試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
通知稱,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考覈暫行規定》(人核發[1994]4號)同時廢止。
《公務員考覈規定(試行)》全文如下:
公務員考覈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覈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覈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覈。對領導成員的考覈,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覈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羣衆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考覈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覈,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爲基本依據,全面考覈德、能、勤、績、廉,重點考覈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覈分爲平時考覈和定期考覈。定期考覈以平時考覈爲基礎。
平時考覈重點考覈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採取被考覈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覈評價。
定期考覈採取年度考覈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覈的結果分爲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爲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爲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爲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爲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爲嚴重。
第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覈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覈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覈程序
第十二條 公務員考覈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覈時可以設立考覈委員會。考覈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 年度考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覈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羣衆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覈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覈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爲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覈委員會確定考覈等次;
(五)將考覈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覈公務員,並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覈,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覈定爲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複覈和申訴。
第十五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覈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覈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四章 考覈結果的使用
第十六條 公務員年度考覈的結果作爲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覈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覈獎金。
第十八條 公務員年度考覈被確定爲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覈年度不計算爲按年度考覈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覈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覈獎金;
第十九條 公務員年度考覈被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覈年度不計算爲按年度考覈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覈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覈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覈被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覈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覈,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爲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覈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鍊的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覈並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覈。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覈,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覈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覈。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覈,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五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覈,不得確定爲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覈,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覈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不進行考覈或參加年度考覈不定等次的,本考覈年度不計算爲按年度考覈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覈年限。
第二十七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覈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覈結果爲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八條 對在考覈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覈,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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