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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3日、4日,吉化公司所屬的16所中小學校發生嚴重的豆奶中毒事件。萬餘名學生飲用學校購進的“萬方”牌豆奶後,6362名學生集體中毒。時至今日,仍有多名飲用豆奶的學生被不同的病症纏身,其中3名學生患上白血病。三年前,飽受病痛折磨的受害者、原吉化六小的張響(化名)最先將吉化集團公司中小學總校和吉林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推到被告席上,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
吉林市龍潭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吉化集團公司中小學總校和吉林市產品監督檢驗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70元,原告家長不服,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12月22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龍潭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違反法定程序,因此將此案發回該法院重審。
2006年8月末,龍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吉化集團公司中小學總校、吉林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連帶賠償原告張響經濟損失267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反訴原告吉化集團中小學總校反訴請求。張家對法院的判決不服,2006年9月6日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吉化集團中小學總校和吉林市產品監督檢驗所承擔上訴人張響後期治療的一切費用及上訴費用。2006年12月22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於上訴人張響提供的有些證據沒有進行庭審質證,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裁定撤銷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此案發回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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