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省政協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王昭耀死緩。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1年2月至2005年2月,被告人王昭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個人和單位謀取利益,非法收受44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04萬餘元。王昭耀另有摺合人民幣近650萬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昭耀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考慮到王昭耀能夠坦白其受賄罪的大部分罪行,贓款已全部退繳及具有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線索等情節,法院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王昭耀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王昭耀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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