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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競報》今天的消息說, 1月12日上午,北京市政府有關部署對舊貨市場的整頓行動,規定今後市民在銷售、購買二手手機、電腦時必須出示身份證,並由經營者做詳細記錄,凡是明確有收贓嫌疑,拒不交待收購來源和身份、住址等,一律予以刑事拘留的高限處罰。
對於這條消息,有的網絡媒體在轉載時使用的標題是《購買二手電腦手機不具名將被刑拘》,這讓人看了很害怕,因爲,隨着手機和電腦的普及,二手電腦手機交易也日趨頻繁活躍,通常,人們買個二手電腦手機是很隨意的事情,由於這些物品的價格便宜和隨處皆有,人們甚至覺得這種交易與花幾十元去飯館吃頓飯沒什麼區別,大可不必鄭重其事地登記身份證。
現在,政府一紙號令,人們突然意識到二手電腦手機交易居然要履行那麼嚴格的手續,如果違反了甚至要被刑事拘留——這可是隻在偵查犯罪行爲時才使用的手段——所以人們看了這樣的消息,自然覺得害怕了。
但問題是,北京市的這個規定是不是合理?真的能得到實施嗎?至少,根據現有的消息,我覺得這個規定恐怕值得打幾個大大的問號,甚至覺得它無異於一個笑話。
首先來看《競報》的消息,它說政府將對有明確收髒嫌疑或者拒不交代收購來源和身份住址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的高限處罰。我想這首先就是一個不懂法律常識的笑話。稍微學過一點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刑事拘留是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強制措施而不是一種處罰。因此,作上述規定,不知道到底是政府有關部門一時糊塗,還是《競報》的記者編輯弄錯了。
不過,比這更嚴重的笑話可能還在於,北京市對二手電腦手機交易的實名制規定,一方面違反了民事活動的自願、靈活和效能原則,另一方面還有越權規定犯罪的嫌疑,如果再考慮到這種規定實際上的不可操作性,那笑話就鬧大了。
由於《競報》語焉不詳,筆者無法知道北京市這次到底是隻規定舊貨經營者必須在收購二手電腦手機時必須進行身份登記查明來源,還是規定全體市民在買賣二手電腦過程中都必須進行身份登記。無論如何,這種規定都是不合理的甚至是違法的。
我們知道,交易實名制來源於國家依法對不動產交易的登記制度。之所以要對不動產的交易進行實名登記制度,理由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不動產價值通常巨大,如果交易不規範,導致的糾紛容易給當事人甚至社會帶來大的利益影響甚至損害;二是不動產通常涉及抵押行爲,如果對不動產的權屬變動不進行監控,容易使抵押權遭受損失或者給不法者重複抵押提供便利;三是不動產交易宗數相對較少,即使進行登記也不會導致行政資源的巨大浪費。
但和不動產交易不同的是,平常人們的小件物品交易,不僅沒有不動產交易所牽涉的上述問題,相反,由於發生次數頻繁甚至無處不在、價格和價值很小而不需要進行登記,可以想象,如果像二手電腦手機這種少到幾十元多輒數百元的交易也需要進行身份登記,那麼,到飯館吃飯、買件衣服、看場電影甚至擦一雙皮鞋,都可能需要進行身份登記,如此以往,行政機關或者交易人不爲這些每天大量發生的小交易煩透纔怪。
從民法的角度來說,二手電腦手機交易,屬於民事活動的範疇,民事活動的重要原則就是自願,並且通常而言,爲了保證民事活動和經濟交易的高效,通常的小額經濟交易都不應以身份登記爲要件,而是即買即走,提高效率。北京市政府對二手電腦手機交易進行身份登記要求,顯然違背了民事活動的上述原則,和經濟社會的效能要求格格不入。
再從刑法的角度看,筆者不否認收購贓物情節嚴重就可能涉嫌犯罪,事實上,如果某人真的在故意收購贓物,不要北京市的這個規定,司法機關同樣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對於犯罪的問題,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和刑法的基本原則,均應由全國人大或則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規定,北京市以一紙政府通知規定購買二手電腦手機不登記身份就要進行“刑事拘留”,如果這一規定僅僅針對那些收髒銷髒的人,則這個規定是多此一舉,如果針對的是所有不登記身份就買賣二手電腦手機的人,就有越權立法以規定犯罪的嫌疑。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目前北京市電腦和手機普及程度非常高,二手市場隨之非常活躍,人們除了去二手市場購買這些物品,還可能就是私人之間隨時隨地交易成功,要求這些千上萬甚至以數百萬計的交易都要登記身份,顯然無法執行,有關機關也不可能真正監管到位。制定一個不可執行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還不如不制定。
回過頭來說,我理解北京市有關部門制定前述規定的善意,因爲近些年來,盜竊手機電腦行爲的加劇導致了二手市場上贓物買賣的加劇,北京市意圖通過前述規定遏制日漸猖獗的盜竊現象,這本是對社會和公民的負責,但問題是,北京市在解決這個問題時採取的方法不合理。這種做法甚至使人想起前些年在北京一度爭辯激烈的自行車登記制度,那個制度同樣爲了遏制當時日益猖獗的盜車現象而指定,但實踐歷史證明,這個辦法沒有什麼作用,最終還是不了了之。
所以,從法治和民主的角度而言,要解決二手電腦手機交易的銷髒現象,政府最好的辦法不是管制社會,也不是以有罪推定的方法去嚇唬公民,而是加大保護公民財產安全的力度,努力查處那些證據確鑿的違法犯罪行爲。(陳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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