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開封縣鹽業局原局長任修吾挪用公款15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任修吾在擔任河南省開封縣鹽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於2000年10月至2003年6月,將其下屬鹽業公司155萬元公款分11筆從鹽業局財務上借出,用於其親屬經營的個體、私有公司做生意。2004年4月,任修吾又安排鹽業局財務人員以虛假退集資款的名義,將這些借款從鹽業局賬面上衝掉。
2006年11月10日,開封縣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任修吾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任修吾不服,提出上訴。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1月9日依法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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