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阿拉山口支行副行長孫珩琪挪用公款、受賄案二審結案。2006年12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被告人孫珩琪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6月,博州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楊帥軍找到被告人孫珩琪要求向阿拉山口支行貸款,但孫珩琪稱按規定博鋼公司不能貸款,後又主動向楊帥軍提出可以幫其融資。2003年7月,孫珩琪以個人名義與楊帥軍簽訂了5份融資協議,合計約定融資6620萬元。爲履行融資協議並謀取利益,被告人孫珩琪又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以阿拉山口支行名義出具借據以月息8‰爲條件多次向新疆佳寶貿易有限公司借款共計7420萬元,將借得的款項交給博鋼公司使用。爲歸還佳寶公司的借款並繼續給博鋼公司融資以賺取高額利息,孫珩琪利用職務之便,個人決定以多仕德公司等單位名義向阿拉山口支行虛假貸款,用這些貸款償還借款及給博鋼公司融資。貸款到期後,被告人孫珩琪又以阿拉山口支行名義向阿拉山口五礦貿易有限公司借款7.22億餘元用於歸還貸款。後又挪用銀行內部資金7.22億餘元,用於歸還借款。
2005年3月14日,孫珩琪在沒有被授權的情況下,採取僞造密押和匯票申請公司印鑑,私自以阿拉山口支行的名義開具10張金額共計1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除去貼現費用280萬元外,套取貼現融資9720萬元。
以上兩項,被挪用的公款截止案發尚有1.91億元未歸還。
法院同時查明:被告人孫珩琪於2000年下半年至2005年春節前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收受屯河公司國際合作部經理張學謙賄賂2萬元、泰德公司經理胡志安賄賂2萬元、金口岸公司陳也賄賂5000元、個體戶楊爲光賄賂16萬元,共計2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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