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馮家政、政協原副主席鄭建良近日雙雙受審。兩人分別被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和7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這兩名原副廳級幹部在任職期間,因玩忽職守,盲目對外投資,隨意借款,造成國有資金6750萬元港幣、300萬元人民幣無法追回,損失重大。此外,兩人還犯有貪污罪,共同貪污100多萬元。
據介紹,兩人曾在清遠糧食局是正副手的關係,馮家政擔任清遠市糧食局局長兼金穗公司董事長期間,鄭建良擔任清遠市糧食局副局長兼金穗公司執行董事長。
罪行1玩忽職守
涉案金額:7000多萬元
案例:盲目投資澳門房地產,3350萬港幣成泡影
1995年5月,馮家政擔任清遠市糧食局局長兼金穗公司董事長期間,與時任清遠市糧食局副局長兼金穗公司執行董事長的鄭建良,未經集體討論決定,也未按規定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擅自決定投資澳門新麗華酒店附近的一個房地產項目。
金穗公司控股的澳門金冠公司與澳門人陳羣發等3人合作成立澳門捷發公司,其中金冠公司佔45%的股份。之後,由捷發公司與澳門仁慈堂簽訂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協議,合同金額爲6000萬港幣。
同年6月,馮家政與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以下簡稱廣東省國投證券部)經理李曉陽(另案處理)簽訂協議,向證券部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馮家政指示金穗公司經辦人員通過非法換匯將這筆借款匯到了控股的澳門金冠公司。金冠公司收到錢款後,轉到合作房地產的仁慈堂賬戶上的僅1800萬元港幣,其餘1550萬港幣成了陳羣發等人及其公司的“臺底費”(非法佣金)。
最後,由於捷發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後續資金,該房地產開發協議終止,金冠公司的3350萬港幣也一直無法收回。
罪行2貪污
涉案金額:100多萬元
案例:自批自領境外出差補貼
1994年至1999年期間,馮家政和鄭建良以領取境外補貼、節日費爲名,在金穗公司下屬公司虛報冒領公款104.2萬多元港幣,其中馮家政虛報冒領港幣47.8萬多元,鄭建良虛報冒領港幣56.4萬多元。
1999年間,馮家政向紀檢部門承認其違反規定領取境外出差補貼的事實。2004年6月11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馮家政立案偵查,同年7月7日對馮家政刑事拘留。2005年4月,馮家政的家屬向省人民檢察院退款10萬元人民幣,後又向清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款人民幣21.8萬多元。
庭審中,馮家政及辯護人稱,領取境外補貼有審批手續,經過了董事會決定,並非個人行爲,且其曾在有關教育活動中向組織上作過交代,紀委亦曾作出處分,馮家政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貪污罪。法院認爲,馮家政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及境外投資機構的主要領導者和負責人,罔顧國家有關領取境外出差補貼的規定,與鄭建良相互勾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批自領,以每月領取、超額領取境外出差補貼的方法,長期非法侵吞公款,其主觀上有非法侵佔公共財產的故意,客觀上有實際佔有公共財產的行爲,其行爲符合貪污罪的犯罪特徵。
罪行3濫用職權
涉案金額:港幣2400萬元、人民幣588.5萬元
案例:轉手借錢,支付憑證竟是空白
1997年12月,鄭建良在擔任清遠市糧食局局長兼清遠市糧食飼料總公司總經理、清遠金穗公司總經理期間,以糧油飼料總公司的名義,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清遠市分行借款4500萬元人民幣,計劃用於購買進口小麥,後非法將該筆糧款匯出境外,劃入金穗公司在香港組建的新偉業公司。該款至今全部無法回收,用以抵押的金穗公司奧佳興麪粉廠被銀行拍賣用於抵債。
1997年12月至1998年2月間,鄭建良從這4500萬元購糧款中,簽發了港幣2400萬元的支票和匯票交給香港商人林柏堅,由林柏堅經手借款給黎君剛。鄭建良所簽發的支票中,只有港幣800萬元是註明收款單位爲澳門聚龍集團,其他的支付憑證部分是空白,部分是由其他人轉付。林柏堅將2400萬元港幣的支付憑證交給何鈺榮、羅玉瓊,由他們轉交黎君剛。現黎君剛只承認收到港幣800萬元的支票,其中羅玉瓊還取走港幣570萬元,實際只收到港幣270萬元。其他資金,均由何鈺榮、羅玉瓊經手,去向不明,最終國有資金損失港幣2400萬元。
辯解
在港澳玩忽職守不應用內地法律?
在法庭上,馮家政及律師提供的共同辯護詞稱,指控的玩忽職守行爲和結果都發生在香港澳門,所以對馮家政的行爲應根據香港、澳門的法律來認定,而不應適用內地法律。
沒有主觀故意,不算貪污?
馮家政一方的共同辯護詞還稱,貪污罪不成立,因爲金根公司的股權已經由省高院裁定確認,金根公司並沒有損失2200萬,至於給中亞、景山公司的借款,香港法院也已經判決兩公司還款,借給何鈺榮的400萬元有人承諾會歸還,還沒有造成實際損失。
對此,法院查證後認爲,所涉公司已經破產,所涉欠債人也已經潛逃,這幾宗債權雖然表面存在,但是實際上已經沒有辦法追回欠款。
此外,對於自批自領境外補貼一事,共同辯護詞稱這是有審批手續和經董事會決定的,並非個人行爲,而且馮也曾向紀檢部門交待過,紀委曾作出處分。馮稱他自己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貪污罪。法院則認爲,馮家政是否犯罪與他是否向相關部門交待過無關。
是經營者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鄭建良的辯護人表示,鄭建良在港澳地區的外派公司並不是以國家工作人員出現的,他只是這些公司的經營人員,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身份,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法院認爲,鄭建良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是主要領導人員,其主體身份完全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條件。
落馬官員檔案
馮家政
62歲,漢族。被捕前系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清遠市金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馮家政,曾任廣東省清遠市糧食局局長、清遠市財政局局長、清遠市副市長。
基本犯罪事實:1994年至1999年間,馮家政在任清遠市糧食局局長、清遠市財政局局長、清遠市副市長兼清遠金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穗公司)董事長期間,與時任清遠市糧食局副局長、局長兼金穗公司執行董事的鄭建良,在多次對外投資及借款行爲中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港幣6750萬元、人民幣300萬元,並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港幣47.862萬元。
判決:玩忽職守罪、貪污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18690元,上繳國庫。
鄭建良
64歲,漢族。被捕前系清遠市政協副主席。
鄭建良,原爲清遠市糧食局副局長、局長兼清遠市糧油飼料總公司總經理、清遠金穗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基本犯罪事實:1994年至2000年間,除與馮家政在多次對外投資及借款行爲中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國家財產損失6750萬元外,還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港幣2400萬元、人民幣588.5萬元;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港幣56.423萬元。
判決:玩忽職守罪、犯濫用職權罪、犯貪污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繳獲違法所得2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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