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連發三起超億元非法金融大案,共有數省近1.5萬人受騙。受騙者無法追回錢款,還有的因此傾家蕩產。在50多名不法分子受到懲處的同時,探究超億元金融大案頻發的原因,極具警示意義。
三起超億元非法金融大案,騙了近1.5萬人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對原長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羅連國、原長春市商業銀行科技城儲蓄所主任吳海峯相互勾結,涉嫌金融憑證詐騙金額近1.2億元大案作出終審裁定,以擅自發行股票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羅連國死刑;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吳海峯死刑。
羅連國,1957年11月生於吉林省長春市。1992年7月,因犯僞造有價證券罪,被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1999年,羅連國成立長春天利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這是集酒店經營、銷售製冷設備等於一體的公司。
2000年,羅連國經其司機介紹,認識了原長春市商業銀行科技城儲蓄所主任吳海峯。羅連國稱其公司資金緊張亟需用錢,希望吳海峯從銀行裏幫忙弄點兒錢,吳海峯當即應允。吳海峯提出由羅連國拉一部分儲戶到他的儲蓄所存款。由羅連國給儲戶11%或15%不等的高息,並給吳海峯10%的好處費。
自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羅連國、吳海峯先後通過他人,攬得儲戶233人次到吳海峯所在的儲蓄所存入人民幣1.2億餘元。吳海峯在儲戶存款預留密碼時,將儲戶所留的密碼篡改爲111111或123456,後將儲戶的姓名、身份證號、存款金額及篡改的密碼告訴羅連國,羅連國自己或指使他人冒充儲戶填寫儲戶取款憑條,使用吳海峯所篡改的密碼,通過吳海峯在銀行內部的具體操作,在無儲戶儲蓄存摺的情況下,將230多名儲戶的存款取出。
2002年11月13日,羅連國和吳海峯兩人因事發被刑拘。經查明,羅連國除已向部分儲戶兌付人民幣3100萬餘元外,餘款人民幣8700萬餘元除給吳海峯好處費200餘萬元外,其餘贓款被羅連國佔有。案發後,公安機關從羅連國和吳海峯處收繳款、物摺合人民幣4500萬餘元,現已返還被害者,但缺口仍很大。
在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調查這起大的金融憑證詐騙案時,羅連國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罪的事情隨即被查出。
原來,爲了還上這些儲戶的錢,羅連國費盡心機,想出了將長春天利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長春天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然後發行股票套錢的方法。2000年,羅連國向長春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員會同年8月同意由羅連國等六位自然人共同以發起方式組建長春天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股本總額爲8500萬元人民幣。羅連國拿到批文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決定長春天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1元或1.1元的價格向社會發售“天利原始股票”8300萬餘股。隨後,羅連國又與吉林省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簽訂自然人股託管協議,並登報公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長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開始託管登記”。先後有3047人在吉林省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登記託管自然人股。
2002年10月,羅連國又登報公告,謊稱“天利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駿陸控股有限公司將於2002年11月在香港創業板上市,天利集團的原始股票,將於2003年11月正式上市流通”。隨後又向866人次配股近4300萬股,收取現金1500餘萬元。最後羅連國擅自發行股票涉案金額達一億多元。
2006年3月31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羅連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吳海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近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長春的這起大案告破後,在吉林市發生的另一起非法集資大案引起廣泛關注。吉林“納士塔”公司,從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也以高額利息回報爲“誘餌”,共在吉林市、長春市、延吉市等地非法集資金額達1.23億元,受騙羣衆4887人。
隨後,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吉林“納士塔”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國民和團伙主要成員楊嚮明、侯林坤非法集資罪罪名成立,依法判處死刑,另外20名案犯也分別被判刑。
在“納士塔”之後,吉林市公安機關又傳出消息,吉林市“新同舟”公司涉嫌非法集資2.24億元大案告破,27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網。
2004年6月,43歲的吉林市人楊皓翔,以虛假驗資的手段,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楊皓翔隨後又夥同他人,以月息6%至10%的高額利息作誘餌,先後在長春、延吉、瀋陽、大連、鞍山、遼陽以及安徽等省(市)大規模非法集資,總金額達2.24億元之多。
此案受騙羣衆涉及吉林、遼寧和安徽三個省共55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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