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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梟韓永萬
“我沒見過本案中的這些毒品,我也不認識這些東西就是毒品。”面對走私、運輸、販賣海洛因近800公斤的指控,曾被警方冠以“毒梟之王”頭銜而“名聲遠揚”的韓永萬如是作答。
昨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以韓永萬爲首的特大跨國販毒團伙案進行公開審理。出人意料的是,三名被告人均推翻了自己曾經作出的有罪供述,異口同聲地聲稱自己“無辜”,而其家屬委託的6名辯護律師也全部都是作無罪辯護,其理由均爲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面對如此反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公訴人仍然毫不鬆口,堅持指控:韓永萬及其兩名團伙成員構成或分別構成走私、運輸、販賣三項重罪。
審理從昨日早上9時,一直持續到午後14時30分。由於案情重大,昆明中院沒有當庭作出一審宣判。
法庭上:被告人“大義凜然”
從側門被押進昆明中院第二號大法庭時,韓永萬扭頭朝旁聽席上掃了兩眼,滿臉陰沉,毫無表情。緊隨其後的,是案發後爲外界普遍“公認”的他的兩個得力馬仔,段必武和韓啟繁,相比之下,他們都顯得比自己的老大更白淨,也更胖一些,尤其是僅24歲的段必武,他在看守所“制服”裏面穿着一件白色的休閒衣,看上去比較悠閒,不時還擠出一絲難以察覺的微笑。
“如果我真實施了這麼嚴重的販毒罪行,我怎麼有臉再踏入祖國半步?”在爲自己做最後陳述時,段必武這番話多少顯得有點“大義凜然”。
但顯得更加“悠閒”和“大義凜然”的,無疑還是被稱爲“毒梟之王”的韓永萬,雖然他被例爲第一被告,而且,所有罪行的指控都齊集於一身,他還是顯得沉穩而又陰鷙,他的話不多,一旦開口,必然就是爲自己辯護,認爲自己絕對“無辜”。他這樣說道:“我2001年曾經因販毒而在緬甸被審過,之後的這幾年一直在邊境上做生意,如果我是有罪的,怎麼早不抓我呢?我從來沒有做過對不起人民、對不起國家的事……”
審理中至少有一大半的時候,被打開手銬坐在被告席上的韓永萬都在不停晃動着雙膝,不知是真的“問心無愧”、無牽無掛,還是色厲內荏,故作鎮靜。
公訴人:指控三次毒品犯罪
通過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簡單明瞭的《起訴書》,這一跨國犯罪團伙大概的罪行展現在了法庭上。
2001年2月初,韓永萬指使楊新能、楊清效(已判刑)購買數十噸白糖,把從境外組織到的186千克毒品海洛因藏匿其中,從芒市出發運往昆明,再經昆明轉運到沿海銷售。同年2月13日,楊新能、楊清效遵照這一“指示”,以運輸白糖爲名義,開着雲F15459東風大貨車直奔昆明。該車在途經木康檢查站時被截住,警方當場將藏在白糖中的186千克海洛因查繳。但是,當時並不在車上的二楊僥倖脫身,不久後,警方在昆明將他們抓獲。
2004年6月至8月,韓永萬從境外組織了數量更大的一批毒品海洛因,並與段必武合謀將該批毒品從瑞麗運往廣州銷售。同年11月,在段必武的安排下,這些毒品被藏匿於柚木中,以裝運柚木作爲掩護進行運輸。在運輸途中,這輛“木材車”沒能逃過公安機關的視線,民警在柚木中查繳毒品海洛因淨重達206千克。
見這兩次大買賣如此順利,韓永萬便一心想再做一票更大的。2005年七八月間,他又精心準備了多達383.35千克的海洛因貨源。8月的一天,他決定把這次任務交給韓啟繁,叫此人攜帶這些毒品前往緬甸,交給緬甸佤聯軍2518團的團長鮑巖板,再由鮑巖板轉運到緬甸的勐阮進行販賣。但是,儘管是在自己的地盤上,鮑巖板運毒的車輛還是沒能躲過中緬兩國聯合專案組的偵查。2005年9月10日,兩國警方聯合查獲該車,當場繳獲毒品海洛因383.35千克。
韓永萬:妻受牽連覺“委屈”
在公訴人宣讀完以上起訴書內容時,擔任本案審判長的昆明中院刑三庭副庭長楊忠發問:“被告人,你們覺得起訴指控的犯罪行爲是否屬實?”“全部都不是事實!”三被告幾乎異口同聲。
審理中,另一已經伏法的大毒梟譚曉林的名字被多次提及,因爲公訴人稱韓永萬曾安排自己的手下,去找譚曉林接頭。對這個說法,韓永萬同樣予以否認,他堅持說自己根本就不認識譚曉林。
“那你怎麼知道他的存在?”法官問。
“因爲他名氣很大,他有自己的武裝……”韓這樣回答。
法庭上,韓永萬不時流露出“委屈”的神情。其“委屈”的原因之一在於:在他落網後,他的家人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牽連”。公訴人在庭上宣佈的其妻的一份書面材料記載:他們是在1989年結成夫婦的,一共生了四個孩子,家庭比較幸福。丈夫經營着玉石廠等多家企業,還開了一家醫院,雖然生意不是很好,但她相信丈夫絕對不會去販賣毒品。丈夫被抓後,她在尚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緬甸方面的人帶走,此間,有三名始終跟她在一起吃、一起睡,並且一直逼問關於韓永萬販毒的情況。直到7天后,她才恢復了自由。
六律師:全部都做“無罪辯護”
爲了洗脫罪名,三被告人的家屬一共聘請了六名律師。面對走私、販賣、運輸毒品量如此巨大的指控,他們核心的辯護思路竟驚人的相似,那就是全部都作無罪辯護。
第一被告韓永萬的辯護人針對指控的第一次犯罪行爲反駁:楊新能、楊清效供述其罪行是受韓指示,這極可能是爲推卸自身責任而編造的謊言,而且,他們的供述之間也有相互矛盾之處。更重要的則是,此二人早已被生效判決認定爲是那個案子裏的主犯,如果現在又變成了其行爲是韓永萬在指示,那這與前述的判決形成了衝突。
擔任第二被告段必武辯護人的,是素以“敢言”著稱的律師劉胡樂及其同事張滇生律師。“我對段必武被宣告無罪充滿信心。”他認爲本案指控中存在着諸多疑點和尚未查明的地方。“比如,被警方在幾百根柚木中查獲的那兩百多公斤海洛因,柚木的孔是誰鑽的,這些海洛因究竟是藏進去的,又是在什麼地點什麼時間完成的這個藏匿過程,還有,這些海洛因又是通過怎樣的鏈條,與被告人之間形成必然的因果關係的?這些都是‘謎’,公訴機關缺乏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些。在這樣的情況下,顯然就只能根據‘存疑不判’或‘疑罪從無’的原則,來宣告被告人無罪。”
針對這些被指出來的尚未查明的諸多細節,公訴人的說法則是:這些細節並不影響販毒案件的定性,能查清更好,如果暫時查不清也不太重要。
庭審焦點
a 關於刑訊逼供的問題
“我是在邊境上做生意的合法商人。”第一被告韓永萬爲自己提出辯解:“我從來沒有直接也沒有指示任何人走私、販賣和運輸毒品,我去緬甸是爲了考察一個投資項目,不是販毒。本案中的那些多毒品我沒有見過,我也不認識那些東西就是毒品。”
如果真是這樣,那麼韓永萬及其團伙都曾作過大量有罪供述呢?韓永萬解釋:他曾經遭到刑訊逼供,身上至今都還有傷痕,在萬般無奈之下,他只有屈打成招。
除了韓的這種說法,根據第二被告段必武在庭上的供述,本案在前期公安的審訊中,還存在一定程度的變相的逼供。段說:他並沒有被毆打,但是審訊人員曾經有三天讓他睡覺,實在熬不住了,他就只有胡亂招供了。
“沒任何證據證明本案中存在刑訊逼供。”關於這個說法,公訴人當即提出反駁。公訴人拿出駐看守所檢察人員的一份材料,稱這位檢察人員並不曾親眼看到毆打和逼供行爲發生。另外,還有一份當初負責偵破案件的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其內容也對“逼供”一說進行了否認。
“更爲關鍵的則是,如果並不曾實施這些販毒的罪行,那怎麼可能把許多細節都供述出來呢?”公訴人就此反問。
b 關於被告國籍的問題
法庭上爭論的另一個重點在於被告的國籍問題。檢察機關的控訴材料顯示,韓永萬系雲南省隴川縣人,而段必武和韓啟繁均爲緬甸人。衆辯護人紛紛就此提出質疑。
韓永萬的辯護人稱:韓其實早就入了緬甸籍,其涉嫌犯罪時理應由交回緬甸受審。“他的籍貫問題,其實尚未查清,因爲緬甸大使館沒有就此給我們回覆。但是,他在中國境內犯罪,就應該又中國的司法機關來處理。更何況,他至今還不曾申請過要退出中國國籍,而我國《國籍法》規定不認可雙重國籍的情況存在。因此,他的國籍也應該認定爲是中國。”
“不對,《國籍法》第9條的規定是,任何公民一旦入了另一種國籍,他原來的那個國籍就自動作廢。所以我的觀點是:韓永萬還是緬甸人,他應該被移交回緬甸接受審判。”辯護律師針鋒相對。
確係緬甸籍的第三被告韓啟繁的辯護律師更是語出驚人:“由於案發和被告落網的地方都在緬甸,本案卻在中國審理,這是我國對別國司法主權的一種侵犯。而且,韓啟繁只是韓企業中的一名打工仔,以幫老闆打工和接送孩子爲生,其行爲不曾對中國社會造成任何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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