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王英福一案,被寧夏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英福因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年55歲的被告人王英福曾經擔任寧夏賀蘭縣縣長、縣委書記,銀川市政府常務副市長、自治區政協辦公廳正廳級巡視員等職。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英福在擔任寧夏土地局局長、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殘聯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爲有關單位審批徵地手續和發包建設項目中,先後5次非法索要和受賄財物價值人民2702687.50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在檢察機關對其進行調查期間,扣除被告人王英福及其家屬能說明來源,並經查證屬實的財產收入所得外,王英福對其鉅額財產人民幣8825328.71元、美元159028.36元、歐元3200元、日元110849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刑法規定,以受賄罪判處王英福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王英福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英福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不能說明來源的非法所得及其利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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