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總統布什1月16日對伊拉克政府絞死薩達姆等人的行爲提出批評,認爲對薩達姆執行絞刑“看起來像是報復仇殺”。我認同這個批評,因爲它符合我在《人權視野中的薩達姆之死》裏的基本表述:贊同死刑但反對絞刑。該文被賀衛方先生轉在他的新浪博客(blog)裏,並引來一些跟帖,大都反對我的觀點(包括賀先生在內),因此我覺得有再度申述的必要。
薩達姆犯有反人類罪,這是一種對人類大規模屠殺的罪行,是所有罪行中的首重。對這樣的罪種,死刑的存在是必要的,尤其當極權政治在地球上還沒有消除之時。歷史的記憶告訴我們,這一百年來犯有反人類罪的,除了非洲式的原始屠殺外,左右兩種極權都未能逃脫干係。因此,死刑的取消,至少放到這個世界普遍進入人權狀態以後再說。
薩達姆的死刑,基於人類社會維持公正的一個基本原則:等害交換。該原則本身受到了網友的嘲笑,其中一位這樣反問:如果一個人砍掉另一個人的手,是不是他的手也要被國家砍掉呢?我的反問是,是不是這個砍掉別人手的人,可以逍遙法外呢?如果不是,如果國家對他進行了根據法律的懲罰,那麼,砍手和懲罰之間,就是所謂的“等害交換”。至於形式,在非剝奪生命的情況下不必以牙還牙。至於另一位網友說等害交換會導致人類倒退到“冤冤相報”的私力救濟狀態中,我也不能贊同。如果你砍掉我的手,我也砍掉你的手,這纔是冤冤相報。但現在是由國家作爲第三者出來仲裁,這就不是私人之間的冤冤的問題,而是有關社會公正的問題了。在叢林原則還沒有退出歷史舞臺的今天,一個缺乏懲罰機制的社會制度,很難做到公正。
就其懲罰而言,很多人贊成對薩達姆實行終身監禁而免於死刑。理由是,國家沒有任何理由剝奪任何一個人的生命,因爲人們只是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給國家,並沒有授予國家奪命的權力。這種說法似是而非,按照這個邏輯,我們也沒有授予國家關押任何人的權力,終身監禁薩達姆也找不到相應的合法性。其實,我們可以這樣假設,在一個沒有國家法律的自然狀態中,一個人可以用劍砍另一個人的手,這個人當然也可以用劍自衛,任何人都不會放棄他認爲最能保全他的生命的手段。然而,在契約社會,人們恰恰是把護衛自己生命的權利交給了國家、交給了法律。亦即,當政治權力形成之時,當社會契約生效之際,人們同時就把自己手中的劍交給了國家。因此,國家是有權力剝奪一個人生命的,只是必須遵循法律。這次伊拉克政權判處薩達姆死刑,是經過法律審判的,而薩達姆執政時殺害了多少人,卻不需要任何程序。
反對薩達姆死刑的,大都出於人道主義的訴求。但人道主義作爲一種道德之維,不可或缺,也不能一木獨撐。人類社會的叢林性和人的自然屬性中的蠻性遺留,使得包括死刑在內的法律成爲必需。因此,人道之維和法律之維應當成爲人類社會中的互補,並且讓人道的歸人道,法律的歸法律。人道主義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但必須指出,法律就是暴力一種。我們今天能離開法律形式的暴力嗎?只有天堂纔不需要法律。當然,必須對法律的暴力有所限定,比如它不能主動執行自己,即恪守非告不理、理必程序等規則。
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再度不認同賀衛方先生的“死刑本身就是一部野蠻的刑罰”。死刑是暴力的,但未必是野蠻的。正如戰爭是暴力的,但對準戰爭目標而不是對準無辜的平民就很難說是野蠻的。抑或,讓一個人安樂死也是野蠻的嗎?野蠻與否,在於方式。我不熟悉阿拉伯國家的死刑習俗,聽說還有用亂石砸死的,這比絞刑更野蠻。而絞刑野蠻的最近的例子,便是伊政府第二次行刑時,居然絞斷了薩達姆同母異父兄弟的脖子。這很難讓人不憤慨。有必要讓一個人哪怕是罪犯這樣痛苦和難堪地去死嗎?如果說死刑不需要人道主義,但死刑的方式倒真的需要人道主義了。讓罪犯以安樂的方式離開這個世界吧!
(作者任職於南京曉莊學院)
本言論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