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士力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天士力”公司)發現廣東東莞萬成製藥有限公司(下簡稱“萬成公司”)許諾上市銷售的“養血清腦顆粒”與自己的同名專利產品配方、配比完全相同,此外對方還向有關部門提供了虛假的臨牀試驗報告,從而獲得審批,天士力認爲萬成公司的行爲已經侵犯了自己的知識產權,便先後向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法提起訴訟,經歷兩審,歷時19個月後,天士力公司終於贏得了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
對手“抄襲”自己專利
權利人打官司討說法
天士力公司在一個偶然的機會,發現廣東東莞萬成公司生產並許諾銷售的“養血清腦顆粒”與自己公司開發研製並擁有專利的“養血清腦顆粒”不僅同名、同組方,配比也完全相同,並且廣東萬成公司還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了虛假的臨牀試驗報告,取得了該藥品的生產銷售權。天士力公司認爲,萬成公司這種仿製行爲已經嚴重侵犯了自己產品的知識產權,於是在2005年9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對方侵權,並責令對方停止該藥品的生產銷售。由於證據不夠充分,一審法院判令天士力公司敗訴,其關於要求判令萬成公司停止生產侵權藥品的訴訟請求也一併被法院駁回,第一次維權,以原告敗訴告終。
公知技術抗辯不成立
維權公司終審獲勝
一審敗訴後,天士力公司重新組織了證據,並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要求法院判廣東東莞萬成公司專利侵權並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養血清腦顆粒”,並象徵性賠償自己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元錢。二審期間,被告廣東東莞萬成公司在答辯時承認自己生產的“養血清腦顆粒”與原告組方相同,其同時提交的一份公開發表的刊物,上面記載有湖北一位老中醫公開發表的“頭痛Ⅱ號”組方。被告萬成公司認爲自己的組方等同這一公知技術,而這一組方又與原告專利相同,自己生產的“養血清腦顆粒”技術方案等同於公知技術,故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針對被告的辯解,原告天士力特意邀請北京中醫藥大學的權威專家組成專家組在小動物身上就天士力公司的“養血清腦顆粒”與萬成製藥有限公司提交的公開的“頭痛Ⅱ號”兩個處方的差異性進行了對比研究試驗,結果表明:原告專利技術對壓力所致疼痛的鎮痛作用顯著強於公知技術。原告邀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指出藥物的組成和藥物的劑量是中醫組方的兩個實質精髓,本案中,有爭議的當歸和川芎是起主要功效的中藥,其用量的改變直接導致新的處方的產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合議,決定採納了專家的意見。法院在終審判決指出由於當歸和川芎用量的差異導致兩種藥物的功用或功效發生改變,治療效果產生較大差別,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通過臨牀試驗等測試無法從“頭痛Ⅱ”公開的技術方案得到被控侵權產品“養血清腦顆粒”的技術方案。本案中萬成製藥有限公司明確表示其實施了與原告技術專利相同的技術方案,並在被控侵權後才以公知技術抗辯,由此不難看出,萬成公司主觀上具有侵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爲,具有明顯的惡意,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以生產經營爲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規定,故法院依法終審判決,東莞萬成製藥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日起停止製造、許諾銷售涉案專利產品的行爲,並且判決被告按原告方要求賠償1元錢人民幣。
專家觀點:用知識產權振興中醫藥
結合天士力這一知產官司的勝訴,記者就目前我國中醫藥領域存在的知識產權意識缺位以及由此帶來的種種弊端,採訪了天士力公司總裁助理、法務總監鄭永鋒。鄭永鋒同時擁有醫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兩項學位,長期從事中醫藥領域知識產權研究和實踐。
國際市場處境尷尬
根源在於技術意識差距
衆所周知,中醫藥是中華民族數千年來在疾病防治過程中積累的寶貴財富,在這期間我國先後誕生了諸如李時珍、孫思邈等一大批醫學家以及《本草綱目》這樣的偉大著作。尤其近年來,隨着傳統的醫藥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重視,中醫藥市場已經迅速發展起來。
隨之而來出現一個尷尬的局面,作爲一個傳統的中醫藥大國,我國的中醫藥出口僅佔國際市場的5%,在這極爲有限的出口額中,絕大多數還是原料初級產品,中成藥還是以食品添加劑的形式出口。而日本、韓國卻每年向歐美市場甚至我國出口大批中成藥,出現這樣局面的原因是什麼?
鄭永鋒指出,出現這樣的局面,這主要有兩個原因造成,首先是技術實力。其次,國內企業運用知識產權戰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較差,產品出口到國際市場,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導致大量同質化產品充斥市場,難以形成市場規模。要想改變這種尷尬局面,國內企業要致力創新,不斷提高技術實力,同時也要不斷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自我保護意識不到位
致使大批中成藥被搶注
據統計,目前,我國已有部分中草藥被外國公司在海外搶先申請專利,有的企業不願意去海外申請專利,原因是什麼?
鄭永鋒介紹說,這主要是由於中草藥自身的特徵給申報專利帶來了一些難度。他舉例說,某款中成藥可能就是一鍋湯劑,是一種混合物,無法或很難說清楚裏面的成分,所以給專利申報帶來一定困難。另外,在國外申報專利費用也比國內高出數十倍,加之國內企業主要目標市場在國內,不願開拓國際市場,這些都導致國內中醫製藥企業在國外申報專利不利,這直接導致我們的中醫藥傳統知識被國外公司不當佔有和不當使用。
中醫藥領域
知產官司難點在哪?
難點在於怎麼把技術的問題表達清楚,進而把它轉化成法律問題,“養血清腦顆粒”官司就是這樣一種狀況,當初官司一審敗訴,就是因爲我們在證明對方的組方相同於我們的專利而不是他們所辯稱的公知技術時,如何把技術上的差異向法官講清楚,並把它轉化成法律問題,存在着一定的難度。二審中,我們通過權威專家和科學的試驗證明了這一切,提供了充足的證據,所以法官自然就會支持我們的要求。另外,作爲企業,也要提高自己的知識產權意識,把自己花費大量人力、物力開發研製出來的新成果及時申報專利,並把自己的保護範圍、保護網設置好,使自己維權有一個法律的基礎。
“祖傳”“傳男不傳女”
侷限性已不適合發展
在我國,中醫藥上千年發展史中,“祖傳”、“傳男不傳女”保密措施一直是業內進行自我保護的傳統手段,這種方式稱爲“商業祕密”,但是具有一定侷限性。隨着分析測試技術的發展,天然藥物越來越接近化學藥物的質量可控性,中藥的易仿製性讓這種保護頗顯尷尬。爲達到長久保護的效果,權利人可以考慮將這些商業祕密配方或組方申報專利,這樣就有了知識產權這把法律賦予的上方寶劍,使企業或者個人處於法律的保護下。
給中醫藥企業
提幾點建議
首先企業應該有創新的意識,有了成果要主動及時申報專利,有了權利,纔有可能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其次,獲得專利權後,企業組織專業機構和隊伍來維護、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第三,企業要結合自己的發展戰略,制定實施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此外企業在維護知識產權方面要有專項投入。最後,在參與國際合作中,企業在開展國際合作時,頭腦裏必須時刻有知識產權意識。最好的辦法就是在進入國際市場前,向進入國申報專利,爭得主動權。最後,鄭永鋒在結束採訪時告訴記者,作爲一名現代企業的管理者,應該不斷提高自己的知識產權意識,申報好、保護好自己產品的知識產權,同時也要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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