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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了4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因其自身的一些缺陷,受到醫患雙方的“排擠”。衛生部課題組經過多方調查論證,發現了這一條例受冷落的原因所在。專家們提出了大膽建議:醫療行爲立法應體現醫療行爲的特殊性,因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應該上升爲法律。在中國醫院協會提出的《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建議稿)》中,已經描繪出了未來醫療事故處理的雛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應上升爲法律,目前,《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建議稿)》(暫名)已經形成第一稿。”1月24日,衛生部《關於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分析》課題組負責人,向記者透露了他們最新的研究進展。
“4年來,它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尷尬。”一位主打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向記者描述了他所知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人越來越少;爲了獲得更高的賠償金,患者往往繞開“醫療事故”,而選擇以“一般人身損害”爲由起訴;爲免於受到行政處罰,醫院寧願承認“差錯”,也不承認有“醫療事故”;按“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判案,法官也莫衷一是;所規定的賠償標準基本不被採用……
從不少患者、醫院工作者以及法律界人士那裏,記者聽到了這樣的聲音:我們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既寄予厚望又敬而遠之。“沒人愛”的尷尬境遇,讓管理部門“看在眼裏,急在心上”。
受衛生部委託,由中國醫院協會會長曹榮桂、副會長潘學田任組長,組成了《關於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分析》課題組。課題組的任務就是“全面深入分析和研究我國醫療糾紛處理的實際情況,並提出解決建議”。
醫療糾紛出現司法“二元化”
課題組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詳細介紹了結論出爐的過程。
親人就醫時死亡,家屬認爲醫院救治不當造成“醫療事故”,要求賠償;醫院則認爲不存在不當操作。當地醫學會出具的鑑定結論往往是“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承認院方“有一定過錯”。患者家屬不服,請求司法鑑定。這時,他很可能得到一份完全相反的結論。法官犯了難,該信哪個?官司一拖幾年、十幾年,有的還會引發社會的不穩定。醫患雙方身心俱疲,司法公信力遭到質疑。類似的“新聞”已經麻木了讀者的神經。
課題組發現,這種現象與對醫療事故概念的理解分歧,有很大關係。各級法院普遍認爲“醫療事故”是個行政概念,醫療事故的概念未包括全部的醫療民事侵權範圍。
爲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下發了《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醫療糾紛的處理從此被人爲地分爲由“醫療事故引起的”和由“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兩類,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上勢必出現“司法二元化”現象。課題組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一現象的連帶反應是,醫療糾紛案件的鑑定也隨之“二元化”了———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法醫的司法鑑定,而且法醫鑑定有逐步取代醫療事故鑑定的趨勢。
課題組曾做過一項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4%被調查的法官認爲,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一定必須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46%的法官會依據訴訟案由確定是採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還是採取司法鑑定;另有13%的法官則只認法醫的司法鑑定。
一些地方甚至以工作文件的形式將法醫臨牀鑑定凌駕於醫療事故鑑定之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是用於區分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以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有責任並構成醫療事故。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則由法醫的司法鑑定最終確定醫療行爲的過錯及其責任,其結果極大地降低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效力。調查中發現的這種現象,讓課題組的專家們頗爲擔心。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法醫司法鑑定“二元化”鑑定模式,使得醫療糾紛的處理更加複雜。因此,課題組認爲,需要對這兩類鑑定進行明確的規範,同時應當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進行改革,使其能同時適應司法審判和行政處罰的需要。
醫患雙方都回避“醫療事故”
“我建議不要以醫療事故的案由提起訴訟”,課題組一位研究人員告訴記者,這句話已經成爲一些律師代理患者一方訴訟時必要的“友情提醒”。而令這位研究人員驚訝的是,許多醫院寧願多賠錢也不願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際上被醫患雙方架空了。”
隨着調查的深入,課題組終於找到了其中的奧祕:這是因爲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同用一個醫療事故標準所導致的。患者爲的是獲得更多的賠償金,醫院則要避免因醫療事故而受到行政處罰。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及其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比,其項目較多、標準高,如果以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爲由提起醫療糾紛訴訟,並要求按照民法通則以及上述司法解釋賠償,就可以拿到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高得多的賠償。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只要經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不管責任程度的輕重,醫院及相關責任人都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言,這麼嚴厲的行政處罰產生的損失更甚於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的損失。於是,部分鑑定明明是醫療事故卻僅僅寫成“存在醫療過錯”,因爲這樣並不影響患者獲得賠償,可對醫院來說就大不一樣了。
醫療行爲立法應體現特殊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逐漸被架空的趨勢,說明它已經不能適應司法審判的需要了。
課題組認爲,醫療行爲具有特殊性,法律應當有體現其特殊的規範。這種特殊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醫療機構必須用極少的醫療資源承擔全社會人的健康保障,沒有選擇患者的權利,同時承擔了大量的社會公益性義務。從公平性說,法律規定應當體現其特殊性;
政府對醫院的收費標準採取政府定價,並低於實際成本,收費標準不能與社會物價和消費水平一致。因此,如果醫療糾紛的賠償不予以特殊的政策,那麼醫療機構的低廉收費將無法抵擋行業高風險帶來的鉅額賠償;
醫療行爲具有複雜性、不可預見性、不可控制性和高風險性,法律不能將醫療技術的高風險轉嫁給醫療機構承擔,在醫療損害賠償上應當考慮患者自身體質因素的特殊性。
醫療過錯是基於過失行爲產生,不具有主觀故意,不能等同於一般人身損害,醫療糾紛的賠償應當適用特殊的賠償標準,這樣才能體現法律對醫學發展和醫療特殊行業的政策,才符合社會發展和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醫療爭議處理法建議稿形成
記者從課題組瞭解到,中國醫院協會提出的《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建議稿)》(暫名)目前已經形成第一稿。
據介紹,該草案建議稿的立法目的是爲了正確處理醫療爭議,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立法前提是基於醫療行爲的高風險性、醫療技術水平的侷限性、醫療後果的不確定性、患者個體的差異性等客觀因素。
草案建議稿剔除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其內容主要包括4個方面:醫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醫療爭議的處置、醫療過錯鑑定、醫療損害賠償。其中具體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隱私權、對於病歷的權利,以及患者如實告知、配合治療和交付醫療費用的義務。
草案建議稿擬將醫療事故鑑定調整爲醫療過錯鑑定,將醫療過錯界定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爲。
對醫療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草案建議稿也作了具體規定,擬從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上,確定醫療損害賠償的數額。賠償的數額將大幅超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數額,其中將可能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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