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一裁終局”避免久拖不決
昨天上午,本市首家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天津市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正式掛牌成立。今後,患者如果和醫療機構發生了醫療糾紛,除去以往和醫院雙方協商解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法律訴訟三種方式外,還可以自願申請進行仲裁調解。與以往的三種方式相比,仲裁調解不僅完全自願、節約時間、避免行政干預、不受外界干擾,而且一旦出具仲裁調解書或者作出裁決書,雙方當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糾紛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一裁終局”的方式可以克服以往久拖不決的現象。
原有三種方式各有利弊
醫療事故的發生不僅會給患者及其家屬帶來不同程度的身心傷害,還會導致醫患關係緊張。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這三種方式對於解決醫療糾紛,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又都各有利弊。
醫療機構願意以協商解決醫療糾紛,其目的一是爲了“花錢買平安”,避免萬一敗訴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也是爲了保護出現事故的醫生;二是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花小錢、保效益;三是爲了降低善後工作的難度。患者一方則是擔心行政調解不公正或者覺得訴訟程序繁瑣,想趕快了結糾紛,同時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更多的經濟補償。但協商和解的弊端是容易造成病人之間的攀比,要價越來越高,醫院難以承受,導致矛盾激化;此外協商解決容易掩蓋醫生的錯誤,醫療單位也不能從事故中吸取教訓。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各級醫學會負責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但這個部門和各個醫療機構一樣,都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下設機構,工作人員和醫生很多都是朋友、同學關係。所以,衛生行政部門介入調解處理,患者一方會覺得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會受到偏袒,處理結果容易不公正,也就難以得到他們的認同。
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不僅會拖延很長時間才能得到最終判決,還有一定的侷限性。診療護理工作的專業性很強,審判人員都是學法律出身,由於沒有學過專門的醫療知識,他們對醫學專業問題難以作出客觀科學的評價,處理起醫療糾紛也不能得心應手。
“一裁終局”具有很多優勢
仲裁是一種國際通行的糾紛調解方式,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獨立第三方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與協商和解、行政調解及訴訟相比,通過仲裁解決醫療糾紛具有很多優勢。
按照本市醫療糾紛調解規則規定,如果當事人經過調解最終達成協議,或者雙方在調解期間自行和解,就可以在此基礎上向天津市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製作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和解協議的結果作出裁決書。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雙方當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糾紛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所謂“一裁終局”。因此,醫療糾紛當事人選擇仲裁調解,可以在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後取得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克服了以往醫療糾紛處理上存在的久拖不決等現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
另外,醫療糾紛仲裁調解堅持的是當事人自願原則,對當事人處理自己隱私的權利充分尊重,有利於促成調解;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委員會從社會各界聘任仲裁員、調解員,與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可以有效避免行政干預,保證仲裁調解的公正性;天津仲裁委員會實行調解員名冊制度,在冊的調解員都是從事醫學、法學等專業的專家,大家可以互相取長補短,豐富的專業知識可以保證調解的成功率;醫療糾紛的調解期限爲調解庭第一次開庭之日起20天,當事人可以減少時間和精力的付出;醫療糾紛仲裁庭審過程和結果都不公開,調解中心、調解員及工作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整個調解過程不受外界干擾,保證雙方的聲譽及隱私。
開庭後20天可出結果
目前,天津市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受理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當事人僅對賠償方案有爭議的醫療糾紛。按照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規則,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如果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調解中心調解,就可以向調解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協議、調解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調解申請書要註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調解中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調解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後2日內,將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調解受理通知書5日內,在調解員名冊中共同選定1名調解員成立調解庭,調解庭將在組成10天內開庭,開庭3天前將通知當事人開庭日期和地點。醫療糾紛的調解期限爲20天,自調解庭第一次開庭之日起計算,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的可以適當地延長。
打開醫患矛盾的心鎖
去年8月,福建中醫學院專家戴春福在該院附屬的“國醫堂”醫院坐診時,被一名患者用刀捅死。耐人尋味的是,在並不瞭解內情的情況下,對受害醫生,網上評論鮮有同情,卻出現大量質疑和批評的聲音。這雖然是一起偶然事件,但無疑是當前醫患關係惡化的一種極端表現。
醫療糾紛醫患矛盾,是在一些醫院公益性質淡化、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患者對醫生缺乏信任雙重原因作用下產生的。而醫患矛盾的加劇,在於我們找不到合適的解決醫療糾紛的機制。
按照現有法律,有醫療糾紛可以打官司,也可以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但是打官司費時費力費錢,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存在特殊關係,患者信不過,所以大多數人寧願雙方協商,說白了就是私了。把醫院醫生當成發泄怨氣的對象,成爲花了錢沒治好病患者的普遍心態,而私了的最大惡果,就是個別患者以打罵醫生等暴力手段去維護所謂個人權利。
現實要求我們找到一條通過民間、通過醫患雙方都信得過的第三方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本市剛剛成立的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就是在這個背景下應運而生的。調解也是一種溝通。作爲中立的調解機構,可以讓醫院免於因爲處理陷入糾紛和投訴牽扯大量精力,也讓患者滿腹牢騷一吐爲快,促使問題儘快解決。
其實,無論哪一種解決途徑,都是亡羊補牢的做法。雖然醫療糾紛不可能絕對避免,但目前的醫患關係,不僅影響醫院和醫務人員的形象,也成爲社會的不和諧因素。醫患之間本來應該是相互信任的關係,無論事前事後都要充分溝通,纔是避免醫患矛盾的有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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