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正式掛牌,醫療糾紛調解規則同時生效。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又有了新的途徑——醫療糾紛仲裁調解。
據介紹,以仲裁調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首先應由發生糾紛的醫患雙方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將糾紛提交調解中心調解的協議。調解中心受理後,再由當事人選擇或者委託調解中心主任指定的調解員,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及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者自行和解的,均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製作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調解書一經當事人簽收或者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即所謂“一裁終局”。
據瞭解,天津仲裁委員會聘任的專門從事醫療糾紛調解工作的仲裁員、調解員,均爲醫學或法學專家,且都是兼職的,與仲裁機構也沒有隸屬關係,從而保證了這一糾紛調處機制的中立性、公正性、專業性與權威性。
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諮詢電話:27345696、27346050。地點:南開區二馬路南開區人民政府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廳內C區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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