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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頭置換多花10倍手術費———
患者李女士住院期間,被醫生“忽悠”使用了進口材料,使原本2000多元就能解決的手術,卻花費了近兩萬元,而且醫生所稱可以公費報銷的材料根本不能報銷。記者昨天獲悉:這起醫療糾紛案在市一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法院以被告醫院未充分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判令其向李女士給付3000元補償款。
2005年8月19日早上,家住(北京市)豐臺區的李女士不慎摔倒,導致其左腿骨折,一時疼痛難忍,後被緊急送往一家大型醫院的骨科進行治療。
據李女士訴稱,治療期間,主治醫生告訴她的家人,可選擇的最佳治療方案是置換股骨頭,並可以使用醫保報銷,這種方案能讓她早日康復,否則容易引起肺部等其他感染。見醫生這樣說,李女士的家人就同意了。但1個月後,其家人辦理結算手續時被告知1.9萬餘元的人工器官費不能報銷。
李女士事後瞭解到,針對她的傷情還可以使用“查理釘固定”治療的方案,只需要2000元左右就可以完成手術。李女士認爲醫院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醫院承擔醫保範圍之外的人工器官費1.9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從結果上看,醫院實施的人工股骨頭置換手術效果良好,因此採用該治療方案並無不當。但由於醫院不能證明其提交的《自費項目協議書》系李女士或其家屬簽字,故被認定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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