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天津市衛生部門獲悉,市衛生局近日向各醫療機構轉發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應注意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指出,醫務人員利用醫療機構的場所及設備私自爲患者進行診療、護理活動,引發的醫療事故由該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醫療機構不主張構成醫療事故,應提供證據證明對患者的診療、護理行爲不存在過失;對病歷證據及實物證據的客觀性發生爭議,應由對該證據負有保管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該通知明確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的責任主體:患者明知醫務人員利用醫療機構的場所及設備私自爲其進行診療、護理活動,由此引發的醫療事故由私自進行診療、護理活動的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醫務人員在醫療機構場所外私自進行診療、護理活動期間發生的醫療事故,由該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醫務人員未經其所屬的醫療機構批准在其他醫療機構進行診療、護理活動期間發生的醫療事故,由發生診療、護理行爲的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醫療機構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會診期間發生的醫療事故,由邀請醫務人員的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據瞭解,針對醫療事故的鑑定問題,該通知指出:患者或其近親屬以醫療機構在診療、護理活動中的過失行爲構成醫療事故爲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醫學會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判決駁回患者或其近親屬的訴訟請求。但醫療機構在診療、護理活動中確有過錯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允許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並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醫學會因當事人對病歷證據的客觀性有爭議而不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或受理後中止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先確定病歷證據的客觀性,然後再由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該通知還明確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如果是患者或死亡患者近親屬主張構成醫療事故,則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該醫療機構的診療、護理並存在損害後果。
如果醫療機構不主張構成醫療事故,則應提供證據證明對患者的診療、護理行爲不存在過失,對患者的診療、護理行爲與患者主張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對病歷證據及實物證據的客觀性發生爭議,則應由對該證據負有保管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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