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麗水日前判決了一起受賄案,案犯溫某並沒有收受現金,在法院認定的受賄額中,不僅包括其收受高檔服裝、皮鞋和手機的價值,還有9500元嫖資。
從不收他人現金和購物券
今年42歲的溫某一直在浙江省麗水市城建部門工作,曾擔任當地一條高速公路的副總指揮。2003年起,溫某又開始擔任麗水市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雖然在這個崗位上常有人送錢送物,但溫某一直拒絕他人贈送的現金和購物券等。
2003年,溫某經朋友介紹結識了包工頭丁某。一次,兩人在杭州相遇,丁某便拉着溫某去了一家高檔高場,溫某選中了一條價值300元的褲子。考慮到這條褲子的價格也就相當於一條香菸,溫某便同意由丁某付款,並收下了這條褲子。在此後的三年裏,溫某先後收受丁某贈送的高檔衣服、皮鞋、褲子和手機,價值共計2.5萬餘元。
9500元嫖資計入受賄額
雙方建立起較好的關係之後,丁某帶着溫某去杭州、廈門、溫州和麗水等地嫖娼,費用均由丁某支付。起初的近20次嫖娼由丁某預先支付費用,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丁某將錢直接放在溫某所住賓館房間的枕頭下,由溫某自行支付。溫某以這種方式共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幣共計13次,每次500元到1500元不等,共計9500元。
作爲“回報”,溫某爲丁某爭取到大橋橋欄建設、亮化、粉飾等工程,丁某從中共獲得70餘萬元的利潤。2006年10月,溫某被麗水市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在偵查期間,自認爲從不收受賄賂的溫某對檢察官說:“我只想到自己遲早會因嫖娼問題被紀檢部門查處,卻從沒想到自己會因受賄被立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溫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資在內的他人財物3.4萬餘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
財物用途不改受賄性質
溫某受賄案再度引起人們對“性賄賂”問題的關注。
在麗水溫某的受賄案中,法院的判決書並沒有出現“性賄賂”的說法,其判決的理由是:被告人溫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破壞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和有關正常管理活動,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負責這一案件審查起訴的麗水市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鍾時劍認爲,溫某收受了錢財作何種用途,並不能改變他受賄的性質。本案中,丁某把錢直接放在溫某的枕頭底下,也應該認定爲資金行賄,只不過是溫某將錢直接用於嫖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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