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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2、國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取的;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越權出臺教育收費政策的;
3、中小學校違反規定將捐資、贊助等費用與招生入學掛鉤的;
4、高等學校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贊助費、擴招費、轉專業費、定向費、建校費、跨地區建設費、點招費、畢業生就業指導費(場地租賃費)、捐款、補考費、重修費等費用的;
5、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不按規定執行“三限”(即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政策的;
6、政府舉辦的義務階段教育學校,不按規定實行“一費制”收費制度的;
7、各級各類學校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代收費用或代收費用在期終不予結算,變相多收費,以及強制學生訂購輔導材料、課外讀物、報紙雜誌的;
8、違反規定以舉辦輔導班、補習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爲由向學生收取費用的;
9、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違反規定跨學期收費、高等學校跨學年收費的;
10、不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或不按照規定內容和方式實行公示的;
11、不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的;未按規定購領、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
12、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規定向學校攤派費用,以及通過學校搭車收費的;
13、違反規定擠佔、挪用、平調、截留學校收費資金的;
14、其他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政策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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