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昨日某報“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擬調整”的報道,市建委澄清,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正在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北京市經濟適用房建設、分配等政策問題進行系統研究,目前,並未形成有關決定。
昨日,有媒體報道稱,“本市擬將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年收入上限下調爲4萬元,家庭住房標準也相應地下調爲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而目前已經通過審覈的持表待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羣,家庭年收入在4萬到6萬元的將被分流出來,作爲中等收入家庭改買限價商品房。”對此,市建委澄清: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正在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北京市經濟適用房建設、分配等政策問題進行系統研究,目前,並未形成有關決定。
根據《關於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申請購房的本市城鎮居民須是無房戶和現住房面積未達到本市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未達標戶。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區城鎮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含)以下的可購房。2002年(含)以後年份,本市城鎮居民購房的家庭收入標準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公佈。自2005年以來,爲保證奧運工程、文保區改造、城中村整治以及市政道路改造等重點工程的順利進行,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優先向上述工程動遷居民定向供應,剩餘部分纔對社會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