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一時的“塘沽海河牛奶投毒案”成功告破後,該案民事賠償訴訟又有新進展。兩名被害者的三名直系親屬將某超市告上法庭。日前,塘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原告盧某、盧德某、宋文某訴稱:2005年3月,盧順某和宋淑某因食用在某連鎖超市塘沽店購買的海河牌牛奶,中毒身亡。原告盧某系兩死者之子,死者盧順某系原告盧德某之子,死者宋淑某系原告宋文某之女。被告疏於市場管理,售出被人投毒牛奶,導致盧順某、宋淑某身亡。現三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訴訟及律師代理和其他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7萬餘元。
被告辯稱:原告親屬死亡是由於犯罪分子投毒造成,被告不存在任何過錯,被告行爲與原告親屬死亡沒有任何因果關係,且被告也是受害者。即使構成侵權,也應承擔次要責任,主要責任應由投毒者承擔。
法院認爲: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侵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被害人宋淑某、盧順某在被告處購買牛奶,與被告形成了直接消費服務的法律關係,因案外人造成其提供商品不符合人身安全的要求,致二被害人死亡,原告有選擇賠付主體的權利。被告主張不存在任何過錯的辯解,法院不予採納。
現原告以買賣合同關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維護其合法權益,並無不妥。法院判決,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一次性賠償三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25756元,扣除被告已先行賠付的50000元,實際賠付675756元。
新聞鏈接:牛奶投毒案宣判
2006年9月21日,市二中院召開公判大會,會後依據市高級法院死刑覈准裁定和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該起投毒敲詐案的主犯張連生、王加建執行死刑。從犯王加屯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投放危險物質、敲詐勒索犯張連生,投放危險物質犯王加建,投放危險物質犯王加屯,均系山東省汶上縣楊店鄉農民,1999年至2000年先後來津打工。
2004年4月2日,張連生在河東區某處貨架上的公文包內投放毒物,並打電話進行敲詐,得款人民幣2000元揮霍;2005年3月間,張連生夥同王加建經事先預謀,在本市河東區某處投放自制毒牛奶一袋,致被害人吳某某中毒,後經搶救脫險。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吳某某的損傷爲重傷;同年3月9日,張連生又夥同王加建以投毒對某企業進行敲詐,遭拒絕後,二人將自制毒奶投放到塘沽區某超市,致被害人宋某某、盧某某(二人系夫妻關係)中毒死亡;轉天,張連生再次夥同王加建經事先預謀後,張連生與王加屯自制毒牛奶一袋,又與王加建自制毒牛奶一袋,隨後,張連生、王加建將兩袋毒牛奶投放到塘沽區某處,此起投毒尚未發現有中毒傷亡事故。2005年3月13日,上述三罪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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