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省人大代表、瑞安中學副校長陳良明提出《關於恢復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中對嚴重違紀學生採取退學、開除的建議》,引起了與會代表的關注。
背景:試行一年多,負面影響大
2005年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門頒佈了新的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試行辦法,在全國率先廢除普通中學對嚴重違紀學生採取退學、開除的規定,至今,全國還只有浙江廢除這一規定。
陳良明代表認爲,該規定的初衷是考慮以人爲本,確保青少年的受教育權,減少對社會的治安壓力,但由於缺乏周密的論證,沒有深入調查和廣泛聽取一線教育工作者的意見,很多教師意見很大。經過這一年多的試行,對學校的管理衝擊很大,負面影響嚴重。
目前,學校對嚴重違紀的學生可以說無計可施,沒有有效的教育辦法。陳良明舉了自己學校裏的例子:有位學生的父母忙於經商,沒空管孩子,這名學生每天晚上上網,白天上課想不來就不來,到學校也是睡覺,從來不參加考試。老師、家長、親戚苦口婆心,反覆教育、勸說,毫無效果,對這類學生怎麼教育?
更有甚者,有位學生由於父母離異而自暴自棄,不但不學習,還整天打架,欺負低年級同學,每次老師找他,都是虛心接受然後堅決不改。很多學生家長到學校責問老師:“我們的孩子在學校被打,學校有沒有保證學生安全的義務?”
陳良明代表說:“讓這些學生留在學校,對校風有很大沖擊,對學校的管理帶來很大難度。過去,學校可以開除學生的時候,真正被開除的學生少之又少,現在,學校不開除學生了,可是夠開除標準的學生越來越多!”
呼籲:其他省份都保留了這一手段
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教育實際出發,從尊重學校和教師的教育權出發,從相信學校和教師的責任心和師德出發,從引導全社會都重視對青少年教育的願望出發,建議省教育主管部門恢復普通中學學籍管理中對嚴重違紀的學生採取退學、開除的規定。
對學生的獎勵和懲罰是學校和教師教育權不可分割、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在世界很多國家,在我國的其他省份,中學生的學籍管理中,都保留了對嚴重違紀學生採取退學、開除等懲罰手段的規定,有些大學也規定對考試作弊的學生,一經發現就可以開除學籍。
陳良明代表認爲:“對中學生的教育,只允許學校和教師對學生有獎勵權而沒有懲罰權,或懲罰權不完整,這種對教育權的片面限制,其實不利於教育功能的完整、充分發揮,不利於學校的管理,不利於對學生的教育。”
而對一個嚴重違紀,甚至快到犯罪邊緣的學生不允許學校退學、開除,其實是對學校和教師的教育功能與教育責任的無限擴大,是對學校和教師教育手段的嚴重束縛,不利於學校的教育,不利於引導全社會重視對青少年的教育。
學校一直慎用這一權力
從原學籍管理的實踐看,沒有學校濫用這條規定的,也極少看到學校和教師不盡到對學生的教育責任,就把學生開除一推了之的。學校要開除一個學生,要經過相當複雜的程序,學校也是非常慎重地使用這條權力,從調查的結果看,過去被學校開除的學生少之又少。
現在,學校和教師之所以希望恢復這條權力,目的是爲了給嚴重違紀、屢教不改的學生一個警示,本質上有利於對學生的教育和成長。而取消學校的這種權力,其實是對學校和教師教育責任心或師德的極度懷疑,是對學校和教師教育權力的一種限制或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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