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安徽省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2日上午,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含山縣原縣委副書記凌建國有期徒刑6年,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凌建國曾任含山縣副縣長、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等職,案發時擔任巢湖市政府副祕書長、政府辦正處級調研員職務。
法院經審理認爲,凌建國在擔任含山縣副縣長、縣委常委和縣委副書記等職務期間,非法收受他人錢款25萬元,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