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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姜某從國航辭職後應聘到奧凱航空有限公司,後因擅自離職而遭到了奧凱公司高達236萬餘元的索賠。近日,順義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航空公司:飛行員下落不明
據奧凱航空有限公司起訴稱,2004年9月,姜某向公司提供了與他原單位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後被公司聘用。爲使他儘快參加生產運行,公司對他進行了初始培訓或恢復訓練,爲此支付了大量的培訓費,同時公司還爲他提供了優厚的福利待遇。
2005年7月,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姜某卻以各種理由拒籤。2005年10月,姜某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不知去向。雖經公司律師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儘管如此,公司依然按月向姜某賬戶上發放工資,直至姜某自行到銀行對公司所發工資銀行卡進行銷戶。
2006年8月20日,公司向姜某居住所在地公證送達《通知》一份,要求他在2006年8月31日前到公司辦理工作交接及解除勞動關係手續,但他至今沒有答覆。2006年10月,公司提起仲裁申訴,要求劉某給付公司培訓費及補償費等共200餘萬元。
去年12月21日,經順義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姜某需給付公司培訓費及補償費80餘萬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姜某與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同時向公司返還培訓費23萬餘元、補償費210萬元以及借支款等其他費用等共計236萬餘元。
飛行員:辭職是因公司拒籤勞動合同
姜某則稱,因公司一直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才離職,他已於2005年11月25日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也予以簽收。對於210萬元的補償費,姜某還當庭提出了反訴,要求這筆錢應當由公司支付給他本人。
姜某表示,《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根據現行航空運輸企業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萬至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以及“航空公司招用在職飛行人員,應積極主動地與飛行員所在航空公司進行協商,並視情支付其爲培養飛行員所發生的費用。原則上以飛行人員初始培養費70萬元爲基數,從飛行員參加工作開始,綜合考慮後續培養費用。”
據此姜某說,他到奧凱公司時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非他們從原單位招收錄用。此外,他到奧凱公司時就已是一名成熟的飛行員,公司也未對他進行初始培養。公司爲他支付的培訓費已經列爲單獨的訴訟請求,而公司主張的210萬元補償款是他們並沒有支付過的費用,他應該是該筆費用的唯一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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