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珠區官洲街道黨工委書記江祖根被嚴懲
“辦證可以,但我的房子太小了……”!辦證者隨即十萬百萬地給副鎮長“上貢”,並帶着他到公海的賭船上過癮。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媒體公佈,原海珠區官洲街道黨工委書記江祖根,因在擔任副鎮長期間利用職權替人辦理宅基地使用證受賄人民幣153萬元、港幣10萬元,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與行賄者公海豪賭
據悉,江祖根共分5次受賄,行賄人包括廣州市4家公司的負責人,其中,黃某某一人就行賄了112萬元人民幣和10萬港幣。據黃某某的證人證言,在2001年9月份時,他因爲辦理宅基地證的事,找江祖根幫忙,江說“證可以辦,自己現在住房環境實在太差”,黃某某心領神會,隨即獻上了10萬“紅包”,同年底,黃某某又因在廣州大道南BP加油站後東風村上涌漁塘圍地塊準備建房辦證的事,再次找到江祖根幫忙。在電話裏,江又一次提到自己住的房子很小,黃某某便答應事成後給江100萬買房。2002年初,黃某某拿到宅基地證後通過江的侄子送給江100萬元,事後經證實,這100萬被江以女兒的名義用來買房。
此後,爲了與江祖根保持良好關係,在2003年春節,黃某某又送給了江2萬元“紅包”,並在同年的5月份帶江祖根到香港玩。在這次旅行途中,身爲國家工作人員的江祖根竟和黃跑到公海的賭船上豪賭了一把,江幾下子就輸光了10萬元的籌碼,錢當然是由黃某某來“買單”。
先認罪再翻供被重判
2005年底,已調任海珠區官洲街道黨工委書記的江祖根因案發落馬,2006年10月26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江祖根受賄一案。據悉,在此前的檢察院偵查階段,江對指控的事實均供認不諱,但在隨後庭審中,卻聲稱黃某某送的110萬元不是犯罪,其辯護人還提出江有自首情節,請求法院從輕處理。
但是,法院審理後並沒有採納江的辯解,而且認爲他先是供認後又否認,不能算作是自首,不能得到從輕處理,遂以受賄罪作出上述判決。
疑犯簡介
江祖根,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廣州市人,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任廣州市海珠區新滘鎮黨委委員、鎮政府副鎮長;2002年3月後任海珠區官洲街道黨工委書記(正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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