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個月起,市民要投資信託就要遵守新的規定了。據瞭解,新規定特別提出了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市民想要投資信託必須具備相當的經濟實力。爲保障投資者利益,新規定也對集合信託業務的風險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按照新頒佈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必須要符合三個條件之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據瞭解,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在以前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是沒有的。《暫行辦法》只是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新規定在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基礎上,取消了原辦法的有關限制規定,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人數除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外,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由此看來,市民投資信託的資金“門檻”比以前高了許多,而類似的“高門檻”在國外信託市場也存在。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如英國規定,擁有10萬英鎊的年收入或擁有25萬英鎊淨資產的個人有資格參加此類業務。美國規定,擁有500萬美元資產的個人或機構有資格參加,且人數不超過100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風險識別能力和損失承受能力較弱的普通投資者引入此類業務。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同時指出,新規定還特別強調風險揭示,強調投資者風險自擔原則:一是規定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二是規定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中籤字,申明願意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同時,新規定要求建立受益人大會制度,加強受益人對信託業務的監督,督促信託公司依法履行受託職責。受益人大會可以就“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更換受託人、提高受託人的報酬標準以及信託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行使權利。監管部門也將對信託公司設立、管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爲,依法採取取消高管資格、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直至停業整頓等措施,加大信託公司的違規成本。
此外,新規定還提出,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有信託業人士預計,新規定開始執行以後,符合投資信託計劃條件的市民可能會減少很多,參與信託投資的將只限於高端客戶。對此,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現狀,信託公司要達到新辦法的要求還需要有一定的過渡期。爲使新辦法能更好地實施,還將下發有關過渡期安排的相關文件,並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則,具體與信託公司共同研究如何做好過渡期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