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贊助門球賽、秧歌舞比賽爲手段拉攏感情,以高額分紅爲誘餌,廣東茂名市君臨果業有限公司在廣東、廣西、江西等多省市以老年人爲對象,非法集資詐騙1193萬餘元,造成300多名受害者血本無歸。1月30日,“君臨果業”董事長黃杏建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而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由於民間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信息不暢通等原因,中小投資者手中的“閒錢”日益被犯罪分子覬覦,類似的非法集資詐騙案向社會敲響了警鐘。
非法集資大案頻發
2005年7月30日,南昌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接到羣衆舉報稱,“君臨果業”南昌分公司以搞果業、養殖、旅遊等項目爲名,以高額回報爲誘餌,從社會上召集到200多人蔘股。接案後,民警進行了暗訪,並對“君臨果業”南昌分公司進行了突擊搜查。
經查,“君臨果業”2002年3月在廣東茂名市成立,董事長爲黃杏建。2005年1月14日,“君臨果業”南昌分公司註冊成立後,黃杏建指派餘嘉誠、羅傑洲擔任重要職務,並招聘能說會道的年輕人進行培訓,充當各級管理和業務人員。在短短一個月內,“君臨果業”南昌分公司形成了一整套嚴密的業務體系。
隨後,業務員頻繁出入公園、老年人活動中心、門球場等地,將目標瞄準年齡在50歲以上、有經濟能力的老年人。爲了對老年人進行感情聯絡、降低其防範心理,“君臨果業”經常出資組織門球賽、秧歌比賽等活動,收集參加活動老年人的電話。在取得老年人信任後,再向其推銷“神龍萬壽園”、“竹狸”兩個項目,聲稱購買“神龍萬壽園”股份的客戶,一年期限歸還本金,可從中獲取8%的利潤分成;購買“竹狸”的客戶,每投入6000多元購買10對竹狸,年終可分紅近8000元(含本金)。而在非法集資後,除業務員、業務經理、市場總監、總經理等分別按一定比例提成後,剩餘資金全部匯入黃杏建指定的銀行賬戶。案發時,僅南昌分公司匯入黃杏建賬上就達327萬餘元。
2005年11月3日,黃杏建在山東青島被抓獲,至此,9名主要涉案人員均被南昌警方抓獲。在採訪中,黃杏建對自己的騙術仍迷戀不已:“我的公司有一整套的東西,拿到哪兒都有人相信。”此前,黃杏建在廣西南寧、深圳分別詐騙200多萬元和300多萬元。據審理查明,黃杏建共與326人簽訂投資協議書,累計集資1193.02萬元。
像“君臨果業”那樣利用高額回報作爲“誘餌”進行詐騙活動的案件在沿海地區的江蘇更是時有發生。江蘇一名普通農婦管鳳仙,把自己包裝成“富婆”,打着做生意吸納投資的幌子,以高額利息爲誘餌,大肆騙取錢財。她聲稱他人某處的別墅和酒樓爲自己所有,並時常找機會帶“投資者”前往參觀,安排食宿。爲換取“投資者”信任,管鳳仙出手闊綽,許多“投資者”生日時都會收到上萬元的生日禮物。至2004年3月案發時爲止,管鳳仙在7年多的時間裏先後輾轉江蘇、江西、浙江、北京等地,從50多名“投資者”手裏騙得近2000萬元鉅款,並被其揮霍一空。
“君臨果業”現象暴露投資之困
南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饒建成分析認爲,“君臨果業”詐騙頻頻得手的原因主要是:
一、善於營造耀眼的光環,使詐騙活動極具迷惑性。在“君臨果業”的宣傳冊上,這家公司被評爲“中國優秀企業”,黃杏建本人也戴上了“中國優秀企業家”的光環。此外,黃杏建還編造了中央領導視察公司並題詞和中央、省市媒體對“君臨果業”進行宣傳報道的大量謊言。
二、披上合法的外衣幹違法的勾當。“君臨果業”作爲一家註冊公司具有合法性,同時,公司還以一定的資金向廣東茂名市有關部門上交項目建議書,在騙得政府部門批覆文件後再大肆用於詐騙活動。
三、利用老年人防範心理差,又有一定的投資慾望的特點,以高額回報爲誘餌。南昌分公司騙取了258人次的客戶投資,其中大部分是離退休老年人。同時,“君臨果業”經常贊助活動並組織部分老年人前往廣東參觀他們事先“安排”的果園,消除投資者的顧慮。
四、中西部地區發生的類似詐騙案件較少,爲這種詐騙活動提供了空間。在沿海地區,由於此類詐騙活動較多,羣衆警惕性高,有關部門也加大了打擊力度,迫使犯罪分子將目光轉移。據黃杏建交待,他原計劃下一步重點在成都、昆明和一些僻遠地區發展“業務”,因爲“成功率高”。
據瞭解,在南昌以往發生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中,涉案人員往往會將部分資金用於再生產以降低風險,而“君臨果業”則是完全靠不斷詐取資金支付前期客戶的分紅,因此黃杏建勢必在資金鍊斷裂前攜款潛逃。非法集資大案由於涉案人員多,金額大,贓款追繳難度大,且受害者多爲離退休的老年人,在社會上造成的影響惡劣。
此類詐騙活動之所以屢屢得逞,與當前社會民間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信息不暢通也有很大的關係。饒建成認爲,對於有一定投資能力和需求的中小投資者而言,銀行存款利息太低缺乏吸引力,股市風險過大讓人望而卻步,因此他們迫切需要找到一些風險低而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君臨果業”在集資詐騙中所鼓吹的投資模式恰恰迎合了他們的心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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