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處於被動地位,權利經常受到侵害,而法律應該扶助弱者、抑制強者,就此,加強勞動法律制度建設是平衡雙方力量的重要環節早已毋庸置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勞動合同法》草案二審稿修改情況彙報,還須經過三審,目前社會各界對此法的修改、出臺高度關注。
與此同時,在勞務用工方面,因乙肝歧視而遭遇解聘勞動的事件早已不是新聞,尤其是在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兩個經濟帶上,但相對於數以億計的乙肝攜帶者來說,他們的生存狀況理應引起立法部門的重視,這些人被迫離開工作崗位之後,除了對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憤恨,更多的,怕是給社會多了一份憂慮。
2006年12月底,泰金寶光電(蘇州)有限公司的22名職工在公司進行的年度體檢中被查出攜帶乙肝病毒(即通常所稱的“小三陽”),不久之後,這22名職工即被企業集體解聘。
“我們會有另一套法律對付”
“年度體檢是我們這些‘小三陽’最怕的一道關,一旦被查出,就意味着你的飯碗保不住了。”來自蘇北的打工妹張華,在泰金寶已經工作了3年,但還是沒能度過這一關。這22名職工中只有張華一人通過艱苦的自我維權鬥爭而獲得了經濟賠償。
3年前,張華在泰金寶入職體檢時,就請了“槍手”冒名頂替才矇混過關。“在這3年中,我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壓力,生怕被人知道自己是‘小三陽’。”
“接到公司的解聘通知後,我就下定決心要爲自己討個說法,絕不能就這麼忍氣吞聲地走了。”張華當場拒絕在解聘合同上簽字,但很快公司就拿出一套逼她走人的辦法。首先,公司要求她在食堂就餐時自帶餐具,這樣僵持了一段時間後,公司放出話來:如果張華仍不同意解聘,那麼將把她的個人資料公佈在長三角地區臺企聯盟網站上。
2007年1月10日,在民間機構和法律人士的支持下,張華向公司索賠6個月的醫療補償金和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獲得了1.8萬元的賠償。
王成於2005年9月進入泰金寶工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聘用期限爲兩年。2006年年底,他參加了公司組織的員工體檢,不久後,公司即通知他被查出攜帶乙肝病毒,要求其自動離職。王成與公司反覆交涉未果,於當年12月7日被迫離職。
王成認爲,公司解聘“小三陽”職工的做法違反了憲法和相關法律中有關公民享有平等就業權以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規定,要求勞動仲裁部門裁定公司強迫自己離職的行爲違法,並賠償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
根據王成提供的證明材料,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書》上寫道,“因該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公司勉強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此外,王成保留的與公司負責人的談話錄音中,公司負責人說,“勞動法是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的,可是跟企業的利益是相沖突的,你要按法律,我們會有另一套法律對應。”
“這不是一個人的事情”
與此同時,一場發生在珠江三角洲乙肝歧視案也進入公衆視野。
“我沒有選擇,不能在起跑線上就選擇認輸,必須向不公平宣戰。”2007年2月2日,因攜帶乙肝病毒而在求職時被港資企業偉易達集團拒錄的李祥,在忙碌地整理出庭材料,深圳律師周立太自願代理了此案。
今年23歲的李祥出生於湖北省一個農民家庭,父母靠種田的微薄收入維持着這個家。靠着親戚朋友的資助以及在學校勤工儉學的收入,李祥艱難地完成了大學學業。
在老師和同學們的眼中,李祥是一個非常自強的青年,大學期間成績優秀,且擔任學生幹部多年。
在畢業前,李祥很容易就找到了工作,他本以爲畢業後可以大展宏圖,實現自己多年的夢想,沒想到等2005年7月到該單位報到時,因爲體檢查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無奈之下,李祥打起行囊,南下廣東找工作,幾經波折後終於在東莞一家企業找到工作。工作了三個月之後,公司組織員工集體體檢,李祥提前選擇了自己黯然離開。
2006年7月,李祥到位於東莞寮步鎮的港資企業偉易達集團應聘,應聘電子工程師職位。7月11日,偉易達集團人事部門正式電話通知李祥去面試。
7月16日主管打電話通知李祥,7月18日去報到辦手續。
7月18日上午,在經過偉易達公司一位來自香港經理的複試後,辦理了入職手續,還複印了畢業證,學位證等,工資也已經談好,將這些資料交到人事部後,李祥就於當天下午參加工廠裏的體檢,公司人事告訴他,如果體檢合格就可以上班。
7月19日,李祥打電話到人事部詢問體檢結果,他們告訴李祥是“小三陽”,公司不能接受,因此拒絕李祥去上班。後來李祥又打電話給他們的人事主管,還有面試的工程主管,向他們解釋只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並不影響工作也不會危害別人的健康,但他們態度很堅決,始終拒絕李祥去上班。
在衆多朋友的支持和鼓勵下,李祥決定用法律手段討還應得的工作機會。
李祥說:“雖然我還要繼續爲找工作而奔忙,既沒有太多的時間,也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但是爲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爲了維護公平,我堅決要對歧視乙肝攜帶者的偉易達公司進行訴訟。我一定要討還一個公道,因爲這不僅僅是我一個人的事!”
“要告,告,才能進步!”
李祥欲以法律途徑維權反歧視的消息被深圳律師周立太得知,周當即表示,願意爲李祥代理此案。日前,李祥已經委託周立太律師將東莞偉易達集團起訴到東莞市人民法院。
針對這一案件,周立太律師認爲,乙肝歧視現象是違反科學的、違反社會公德的,同時也違反了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周立太贊成乙肝攜帶者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他說,“要告,告,才能進步!”
他之所以爲本案提供法律支援,是因爲這是一場關乎1.2億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公益訴訟。此次訴訟的目的不僅在於通過法律手段幫助原告爭取勞動就業機會,更希望這一“告”能夠引起社會對這個問題的進一步關注,推動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從而改變“病原攜帶者被歧視的境況”。
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現象,使得許多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一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
但是,有分析認爲,大量案例表明,由於缺乏法律保護,就業領域的乙肝歧視現象絕大多數發生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這是由於我國現行《勞動法》等實體法對用人單位的招聘行爲沒有立法予以管制,勞動仲裁部門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沒有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爭議均不予受理,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爲不能受到有效的法律約束。
因此,乙肝等病原攜帶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或簽訂合同過程中受到歧視無法受到《勞動法》的保護,造成了勞動者在這一階段的法律保護空白。要解決就業領域廣泛存在的乙肝歧視問題,除了加大乙肝的科普宣傳工作力度之外,更重要的是刻不容緩地完成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法律保護。
2006年3月20日到4月2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佈了《勞動法》,向全社會徵求修改意見。這草案的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身體狀況”,卻沒有附加任何限制,這使得入職體檢合法化。有學者認爲,一旦這樣的規定最終成爲法律,這將爲就業領域的乙肝歧視現象大開綠燈,對每一個乙肝攜帶者今後的求職和就業帶來更多的麻煩,造成對乙肝攜帶者的制度性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