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吉學剛):北京某投資顧問公司在津成立分公司,非法代理銷售未上市股權案,經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已於日前宣判:被告單位北京某投資顧問公司天津分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2萬元;天津分公司負責人代某和北京公司董事長王某犯非法經營罪,被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和拘役六個月,二被告人均被並處罰金1萬元(王某的罰金已交納)。
2006年4月,北京某投資顧問公司在津登記成立天津分公司,並租房辦公。後天津分公司負責人代某按北京公司及其董事長王某的指示,公開面向社會招聘員工。在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並取得許可證代理銷售股權的情況下,在天津地區代理轉讓西安某公司未上市的股權,代某還在王某授意下,培訓員工、宣傳西安公司將在海外上市,購買股權可獲得高額收益,以每股4元至4.2元的價格,先後向其公司員工及親友等38人轉讓西安公司一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共計33萬股,非法經營額合計132.6萬元,並收取中介代理手續費共計9500元。
同年5月,天津分公司的上述行爲被證券監管部門查處後,該分公司陸續將16位買受人的11.5萬股股權清退,退款共計46萬元。截至案發,天津分公司尚未收到因代理銷售西安公司股權的返利款。經偵查,代某和王某先後於5月9日和8月11日被警方抓獲,涉案贓款入民幣120.6萬元已被警方凍結在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單位北京某投資顧問公司天津分公司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代、王二人作爲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具體策劃組織在天津地區進行非法經營證券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但起訴書認定被告單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尚欠妥當,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此案爭議的焦點即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從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代理行爲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問題,法院認爲,首先,從案中購買入取得的股權憑證上看,符合《公司法》對股票表現形式的規定。其根本性質應認定爲股票,屬於證券之一。北京投資顧問公司天津分公司代理銷售西安公司股權的行爲,屬於《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業務之範疇。其次,從天津分公司作爲投資諮詢公司是否具有代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資質來看,依照《證券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投資諮詢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天津分公司代理銷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未經中國證監機構批准,該公司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格,其行爲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且情節嚴重,因此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不構成犯罪的意見與事實、法律不符,不予採納。關於所提清退部分贓款,未獲得返利的意見客觀有據,予以採納。被告人代、王二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當,不分主從。考慮到此案被告人作案時間短,代理轉讓股權的對象相對有一定的侷限性。案發生後積極清退了部分轉讓的股權,且剩餘髒物已追繳在案,客觀上降低了社會危害性,可分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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