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蘭州大學第二醫院(簡稱蘭大二院)原黨委書記丁桂榮收受鉅額商業賄賂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檢察機關指控丁桂榮收受50萬元鉅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其構成受賄罪罪名成立,但鑑於其能夠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並有悔罪表現,法院以受賄罪酌情從輕判處丁桂榮有期徒刑10年。
案情回放
丁桂榮收受賄賂50萬元
丁桂榮,女,漢族,生於1958年6月16日,研究生文化程度,甘肅省平涼市人,曾任涇川縣團委書記、平涼市牗現爲崆峒區牘副市長、平涼市市委宣傳部部長、市委常委。因涉嫌受賄罪200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捕前任蘭大二院黨委書記牗副地級牘。法院認定,2004年下半年,蘭州市某建築公司負責承建蘭大二院醫療綜合大樓土建工程及該院萃英花園家屬樓工程。2006年2月底,該建築公司經理張某受蘭大二院基建部部長袁贊弟指使,借拜年之機,給丁桂榮送去人民幣50萬元。丁桂榮收受此款後,將其中的15萬元用於子女上學和家庭開支,剩餘35萬元一直放於家中。同年8月28日,丁桂榮指使其子借用其遠房親戚李某的身份證將35萬元存入某銀行。案發後,丁桂榮交代了受賄事實並將贓款50萬元上繳。
丁桂榮收受鉅額商業賄賂案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2006年8月30日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1月7日指定由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省檢察院於2006年11月13日移送定西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7年1月16日,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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