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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乃亮與公訴人針鋒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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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初期,孫乃亮總擡着頭回答公訴人提問 |
原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資金管理部副總經理孫乃亮,被控利用職務便利貪污、挪用單位公款。2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孫乃亮在擔任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信託部副總經理、大連辦事處副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公司融資業務的職務便利,於1996年4月29日至1997年10月24日間,在吸收存款過程中,以虛假支付利息爲名,將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2003.6萬餘元轉至其個人控制的北京新技術創業投資開發總公司泰華公司,非法佔爲己有。據介紹,這是2006年北京最大的貪污挪用公款案。
此外,孫乃亮還於1995年5月31日至1997年10月24日間,通過其個人控制的北京新技術創業投資開發總公司泰華公司、北京新技術創業投資開發總公司半島公司,以反覆存款獲取高額利息的手段,將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1500萬元公款挪用至瀋陽合作銀行進行經營活動;以其個人控制的北京新技術創業投資開發總公司泰華公司名義,虛擬該公司替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償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北京市宣武區支公司款的手續,挪用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4262萬餘元公款至北京新技術創業投資開發總公司泰華公司,後又將該款中的4200萬元轉移至瀋陽合作銀行營業部進行經營活動;於1997年7月10日至10月24日,在與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訂立委託投資合同後,將該基金會支付給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的950萬元挪至山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濟寧證券交易營業部進行股票經營活動。
公訴機關認爲,孫乃亮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公款非法佔爲己有,將本單位公款挪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應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孫乃亮稱公訴機關的指控不屬實。他稱,自己不是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正式員工,公訴機關指控的身份與自己的實際身份不符;自己沒有公訴機關指控的佔爲己有、挪爲己用行爲。
公訴人訊問階段,孫乃亮與公訴人針鋒相對,竭力反駁盡力推脫自己的罪責。其稱,自己的工作是負責融資還貸、借新債還舊債。對公訴人關於公司出現2個多億虧空該做何解釋時,孫乃亮堅稱不可能。談及相關經濟問題時,被告人總以記不清了、以賬目爲準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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