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華西都市報獨家報道了“劍閣發生散在性腹瀉事件”,並連續幾天追蹤報道。從去年12月27日首例發病到現在,時間已過去1個多月,雖然自元月15日起,當地已無新增病例,目前所有腹瀉病人都已治癒,但當地政府始終沒有披露導致這次事件的真正原因。當地各種說法四起,羣衆憂心忡忡:究竟是誰污染了我們的飲水?情況嚴重到什麼程度?以後是否還會發生類似事件?同時心存疑惑:爲什麼不追究相關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在此過程之中,縣裏的有關領導、有關職能部門是否存在敷衍甚至不作爲?1月30日、31日,記者第二次到達事發現場採訪,但遺憾的是四處碰壁。
數據
究竟多少人腹瀉?誰也說不清楚
劉麗(化名)是當地的個體商人,開有休閒娛樂茶座和日用品商店。她家最先拉肚子的是16歲的女兒,然後是她和2歲的小兒子。“丈夫起先還得意地說,看來就他的身體抵抗力最強,他就沒拉肚子。誰知剛過兩天,他也開始拉肚子,而且拉得很兇。”
劉麗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導致全家人一齊拉肚子,反正大家肚子經常絞痛、刺痛,一天要跑幾次廁所。正讀初三的女兒也因此不得不請假在家休養。“老人跟娃娃遭得最兇,學生娃娃拉肚子的很多。”劉麗的妹夫是劍閣中學的負責人,“他們學校1月初開始陸續有學生拉肚子,且人數衆多,把妹夫嚇慘了,先以爲是食物中毒。”
據瞭解,劍閣中學剛開始有學生拉肚子時,學生在上課期間會舉手示意向老師請假上廁所,後來因爲拉肚子的學生越來越多,老師讓要拉肚子的學生直接悄悄去廁所就是了。高二年級某班班主任向我們證實:具體有多少學生拉肚子,沒有詳細統計過,“但我保證,全校七十多個班,沒有哪個班的學生不拉肚子。”
劍閣老縣城居民上月初撥打本報新聞熱線(028)86969110時說:“劍閣水被污染了,全城80%的人拉肚子。”記者第一次現場調查和走訪後發現,情形沒有如此嚴重,但也肯定不止當地官方公佈的區區百餘人,因爲很多人腹瀉了並未去醫院看病——這種說法,得到了當地很多官員的認同。究竟有多少人腹瀉?當地有關部門誰也說不清楚。
追“兇”
誰是腹瀉肇事者?當地沒有公佈結論
據瞭解,類似這樣的散在性腹瀉事件在劍閣縣已是第二次發生了,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該縣自來水廠就有過一次飲用水被污染的經歷,當年是因爲劍閣縣澱粉廠排放的廢水污染了飲用水,致使全縣居民腹痛。事情發生後,有關部門採取緊急措施,責令澱粉廠暫時關閉。在單獨埋了一根排污管道、繞過取水源排污後,澱粉廠才重新開始生產運營。
那麼,這次拉肚子的罪魁禍首又是誰呢?
1月30日、31日,記者第二次到達事發現場。在調查中得知三種說法。其一是,自來水廠職工偷偷使用假的消毒藥品,致使老縣城幾萬居民飲用了不潔自來水;其二是,當地一家木板加工廠違法排放大量含甲醛的工業廢水污染了水源;其三是,老縣城邊的劍州中學排放的生活污水,導致大量市民飲用了大腸桿菌超標的自來水。
記者注意到:當地那麼多人腹瀉,唯獨劍州中學沒有學生腹瀉。該校有關人員說,學校飲水和老縣城其他居民不一樣,“我們用的是學校自己的深井水。”
由於當地政府拒絕將省市專家組的調查結論公佈出來,當地居民中的傳聞便五花八門———自稱在政府裏有人的張某說:“水質檢驗結論報告出來了,說是劍閣的飲用水裏含的甲醛和苯超標392倍。”而另一居民的說法是:“水裏的大腸桿菌超標154倍。”
水檢
普安鎮飲用水質如何?官方檢測“合格”
如果說劍閣縣政府一點沒公佈相關信息,那也是不正確的。記者第二次到劍閣調查時得知,從上月24日晚起,分管副縣長丁武連續幾天在當地電視臺發佈安民公告:縣衛生、環保、規劃與城建三個局聯合作出《關於對普安鎮飲用水水質監測情況的公告》,自元月6日以來,廣元市環境監測站對水樣進行了多次監測檢查,普安鎮集中供水水源均達到國家地表水三類水水質標準;省環境監測總站對普安鎮集中供水水源進行檢測,檢測中未檢測出苯及苯系物。結論是:目前,普安鎮飲用水符合國家飲用水安全標準,屬合格飲用水。
爲佐證這一說法,當地政府向我們提供了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元月24日作出的監測報告。但對方表示:這份報告只能看,可以摘抄,但不能帶走,也不能複印。於是,我們摘抄了以下文字:在“5個地表水、1個自來水及3個企業外排廢水中,均未檢出苯、氯化烴等五十四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1月23日,對飲用水源水現場監測、自來水廠水處理過程的水質現場監測、自來水及城內不同位置用戶的水質現場監測中,均未檢出苯、氯化烴等五十四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有關專家認爲,環保方面作出的報告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取樣點、檢測方式、方法、目的,都不一樣,“換句話說,不一定能找出這次散在性腹瀉的原因。”
有關專家說,像劍閣老縣城普安鎮這次散在性腹瀉事件,有關政府部門應及時向羣衆公佈事發原因,“不說,反而會鬧得人心惶惶。當然,按照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如果是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事件,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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