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實施整一月。
儘管一個月內,還不能得出太多結論,但對境外記者(包括此前規定涉及的港澳臺記者)來說,還是有其特別感受。
2007年的第1天,新華社4名記者在天安門廣場採訪了半天,但他們並未發現外國記者的身影。
新華社當天報道說,“人們猜測,他們中的不少人可能因爲一條新規定的實施,而被吸引到別的地方‘挖’新聞去了。”
新華社所說的新規定,是2006年12月1日發佈的,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的《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自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10月17日,外國記者在中國採訪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的同意,而不必向外事部門申請;另外,赴中國地方各省份的採訪過去需要向外事部門申請,現在亦不需要——這意味着外國記者可以自由跨省採訪。
同樣是這一天,路透社駐華記者本傑明·林和他另一個同事分別在北京和內蒙古直接進行了採訪,並在當天發稿。
新華社說,這是新規定實施後,外國記者未向中國外事部門申請而自行跨省採訪的第一條稿件。
“新規定是一個進步,但還需時間考驗。”本傑明·林對本報記者說。
新華社1月1日的報道說,一些外國記者也已前往廣東和山東,直接去採訪一名村委會主任被村民罷免、一起羣體性事件和一起司法案件的新聞。
事實上,引起注意的還包括2006年12月由國臺辦和國務院港澳辦發佈的《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大陸採訪規定》和《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港澳記者在內地採訪辦法》。
上述三個規定的條文基本相同,其共同精神是在北京籌備和舉辦奧運會期間大幅放寬外國記者在中國臺灣記者在大陸、港澳記者在內地的採訪尺度。
兩個關鍵性改變
上述三規定最關鍵處,都是其在第六條所做的規定,“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如上所說,這包含兩層意思,一是上述幾類記者在採訪時不需向各自的主管部門申請;二是可以按規定離開駐地自由跨省採訪。
“根據以前規定,要求我們去駐地外的省份採訪必須經過地方外辦同意。通常情況下,需要兩到三天甚至數週時間來等待答覆。有時他們會說‘我們現在很忙,稍後再聯繫’。這對於分秒必爭的新聞界來說簡直就是惡夢,新聞無法等待。” CNN(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駐北京分社社長吉米說。
此外,之前外國記者進入新疆或西藏採訪手續比較繁雜,外交部新聞發言人劉建超在2006年12月1日的新聞發佈會上回答該提問時稱,新規定“適用於中國各個省份”。
事實上,實際操作中甚至可能更爲寬鬆,劉建超說:外國記者在中國旅行所享有的權利同所有其他外國人在中國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這意味着可以先到地方省份再定採訪題目。
對港澳記者而言,則另有特點。“對沒有常駐內地的香港記者來說,臨時進內地採訪首先要經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批准,這個現在就不需要了,這對香港媒體來說是很大改變。”香港《明報》駐京記者陳永階說。
“採訪手續簡化”最明顯的是臺灣記者。根據1996年頒佈的《關於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臺灣記者到大陸採訪,需要通過國臺辦審批,並去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記協)申領採訪證,取得在大陸的採訪的資格。
“上海、北京的臺辦一般不過多關注記者。但其它地方的臺辦,多會很慎重,會接送記者、陪同採訪。”臺灣聯合報系一位曾派駐大陸的記者說。“經濟報紙好一些,大陸很多地方希望有足夠的曝光率來吸引臺資,綜合性媒體會覺得受限。”
新規定的另一個關鍵點是,明確規定外國、臺灣和港澳記者可以分別僱用中國、大陸和內地人員協助採訪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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