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繳獲的贓款
警方依法查封了億霖木業在北京的經營場所
億霖木業傳銷詐騙示意圖
在剝下了畫皮之後,以一句“合作造林首選億霖”廣爲人知的億霖木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終於露出了“傳銷”的真容。今天上午,北京市公安局經濟偵查處向媒體通報,公安機關已經於昨天依法查封了億霖集團在北京的經營場所,扣押、凍結了該集團部分非法所得和資產。警方還將全力追繳涉案贓款、贓物,以最大限度減少投資者損失。
最大傳銷案2萬人受害
“‘億霖集團’案是北京有史以來最大的傳銷案件。”市公安局副局長傅政華上午對記者說。據統計,受到“億霖木業”廣告宣傳的誘惑之後,全國共有2萬餘人繳納了購買林地款,這當中北京人達到1.7萬人。從2004年起的兩年多時間內,該集團的非法經營額達到16億元。
從去年開始,逐漸發覺上當的受害者紛紛向北京警方報案,舉報億霖集團以傳銷方式進行非法經營。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處立即展開偵查。
經過調查,警方現已查明,2004年4月,億霖集團實際控制人趙鵬運和法定代表人屠曉斌等多人糾合一處,成立了億霖集團及多家關聯企業。而趙鵬運本人曾於2002年8月因傳銷被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剛剛出獄就立刻重操舊業。
經營方式純屬傳銷
警方在調查中發現,億霖集團的經營方式屬於傳銷的模式。該公司在全國多個省市低價收購林地,在各銷售分部下設部長、經理、主管、銷售代表等四級銷售人員,形成上下線關係。上線根據下線銷售業績獲取提成,同時採用集體授課,一對一貼身幫教,收取入門費等手段,吸引投資者高價購買林地。
在銷售林地的同時,趙鵬運等人以管護林地爲名,向投資者收取了3億餘元的“林地管護費”,但既未按與投資者簽訂的合同將這筆資金真正交銀行監管,也沒有作爲管護費用專項管理,更沒有用於林地管護的專項支出,而是被混入銷售林地款,用於給各級銷售人員發放提成和揮霍。僅國企銷售分部負責人,36歲的遼寧鞍山人黃金輝一人提成就高達5000多萬元。黃金輝將這筆錢大肆揮霍,先後購買了4處高檔住宅和3輛高級轎車。
公司骨幹多人落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爲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等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趙鵬運等人進行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已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已於2006年12月1日將主要犯罪嫌疑人趙鵬運、趙代紅、屠曉斌、黃金輝、遲宏剛、許春滿、劉鳳財、葉龍、田亞臨9人依法執行逮捕。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又抓獲了谷某等9名高級管理人員和傳銷骨幹,目前這9人已被刑事拘留,初步統計他們共獲取了2000餘萬元的違法所得。
警方加緊追繳非法所得
目前,公安機關已經依法扣押、凍結了億霖集團的部分非法所得和資產。公安局副局長傅政華表示,警方今後將繼續全力追繳涉案贓款、贓物,同時依法追究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目前,警方還在全國範圍內繼續對億霖集團“部長級”以上的人物加大追捕力度。
公安機關敦促,存在違法犯罪行爲的億霖集團高管人員及各級傳銷骨幹,儘快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立即退回違法所得,以爭取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傅政華表示,希望所有受害者積極揭發檢舉相關犯罪。同時,不要採取任何法律以外的途徑“解決問題”。警方將在案件全部偵查結束後,盡全力順利完成訴訟,最大限度爲受害者追回損失。
《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爲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爲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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